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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0, 12:16 AM   #2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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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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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又有一些新問題 ...

1.土地鑑定應該有法律效力,那鑑定過程中會不會被偷料?
2.是哪些單位可以進行土地鑑定?
3.土地鑑定要收錢嗎?
4.發生這種確定是政府侵占民間土地時的土地鑑定,如要收錢是誰付?


"土地鑑定"是地方法院受訴訟人請求或依訴訟事件的需要提請鑑定
在各地的地方法院有制式表格可供領取
這種土地鑑定主要鑑定的是土地的"價格"

不過在本案中。可能G大有"轉述"上的錯誤
您詢問的應該是"土地鑑界"而非"土地鑑定"

土地鑑界是測量人員依調製土地複丈圖經界線(俗稱地界線)及比例尺大小放樣於實地
以確定土地界址正確位置之測量作業,就是土地鑑界。 俗稱土地複丈

這在土地糾紛事件中為必要的程序
因為只有經過複丈您才能知道已舖設道路的範圍有多大

回覆
一、土地鑑界是由經管地政事務機關受所有權人之申請而為之。所以不會有"偷料"的可能。因為鑑界人員是公務員。故意或無意的過失致使人民的權益受損,都有瀆職之嫌。

二、只有一個單位可以做土地鑑界。就是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

三、土地鑑界是要付費的。計價基礎以公頃為單位,不滿一公頃時以一公頃計。每公頃收費新台幣四千元。超過一公頃時每增加半公頃,增加二千元。不足半公頃時以半公頃計。

四、鑑界費如是地政機關接受所有權人申請而為鑑界時,由所有權人負擔。如果是法院提請地政機關鑑界,那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不過這裏有一點要注意。由法院提請的鑑界百分之百是急件。地政機關依上述標準加倍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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