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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22, 02:22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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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講完了…忍好久…怕中斷薑王爺的課程…一直沒給他灌下去…

精彩…一般人…很容易…一不注意就收到罰單了
qdenis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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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22, 02:33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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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學生

其實都沒想太多

都是先做了再說
__________________
一起守護台灣
謙遜─使凡人仿如天使
驕傲─使天使淪為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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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22, 02:36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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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疑問…學生…未滿十八歲 or 未滿十六歲…也是醬子罰的嗎
qdenis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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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22, 03:56 PM   #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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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denise 查看文章
有一個疑問…學生…未滿十八歲 or 未滿十六歲…也是醬子罰的嗎
首先聲明,"醬子"從不處罰"人"

這問題實在問得太好了!
可見小Q很有慧根

我國法律採大陸法系(這個大陸不是對岸的那個大陸)
對民族幼苗有充分的保障

我國刑法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除了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要件相同外,還要行為人對於不法行為必須具有「罪責」。

所謂的「罪責」,就是「行為人身為人類,所具有自由與正確判斷合法或非法的能力」,也唯有具備決定自由能力的行為人,刑罰的制裁與責難,對他才會有意義,所以「罪責」是「刑罰」的基礎。換句話說,「無罪責,即無刑罰。」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具有自我決定的能力」
,註:一般稱「行為能力」

哈哈哈!
以上三行不素醬子寫的,醬子也沒那麼天才會去寫那麼深奧,令人難懂的文字
那是法律條文咩

所以啦.......有二種人不受"刑罰",因為他們無「責任能力」
一種人是A大...粉有智慧的堂上所說的.......神精病患
另外一種就是十四歲以下的兒童

除此之外還有「限制責任能力」與「完全責任能力」二種。

滿十八歲未滿八十歲的人,就已經是「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

「限制責任能力」又分三個層次

一、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不受刑法的訴追與處罰,但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人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少年法庭仍可對少年施以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

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註:不是不罰喔,只是減輕其刑!)

三、「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原則上是不罰的。 但十二歲到十四歲之間還是有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之規定。

至於未滿十二歲完全不罰的小朋友,萬一玩火燒了鄰居的房屋,被燒的人不就無法取回公道了!
法律規定處罰""監護人"

我們談的大部份都是民法的範圍,民法準用刑法此部份的規定

.......................................................................................

寫完了真爽
每天面對那些拗口又討厭的條文
總有一天
可愛的水區網友,自已看吧!

看不懂千萬別問偶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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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22, 04:29 PM   #5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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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菸酒管理法的"罰則",是屬於民法範疇嗎?

還是刑法範疇?或者是行政法範疇?
__________________
【詠螢】
的歷流光小,飄颻弱翅輕。恐畏無人識,獨自暗中明。
[IM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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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22, 05:38 PM   #6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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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zard 查看文章
所以說,菸酒管理法的"罰則",是屬於民法範疇嗎?

還是刑法範疇?或者是行政法範疇?
R大
所提的就是專業範圍了

"菸酒管理法"係屬"商業法"的範圍
罰則屬行政法規
不屬"刑法"範疇

其中"罰則"受"行政罰法"規範

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這一條....最令我們頭痛

就有網友曾經在討論區寫了一篇...品酒心得
提到"xx牌啤酒很好喝,網友可以試試"
文中直接寫明廠牌名稱,並po出圖片
這就涉嫌為該啤酒廣告

被裁罰十萬元
後來經聘請律師訴願後
引用上述法條

這條法條就是刀的二面,可以減輕罰鍰,但也註定了無法因"不知規定"而免責

註:其中有"免除其處罰"的規定。不能是因為"不知道這條規定"
而是因為執行公務等....法律規定可免責的條件下才可以不罰

經減輕其罰後.....裁決罰款新台幣五萬元
最後還是得...繳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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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履薄冰,汗不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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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的就是專業範圍了

"菸酒管理法"係屬"商業法"的範圍
罰則屬行政法規
不屬"刑法"範疇

其中"罰則"受"行政罰法"規範

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這一條....最令我們頭痛

就有網友曾經在討論區寫了一篇...品酒心得
提到"xx牌啤酒很好喝,網友可以試試"
文中直接寫明廠牌名稱,並po出圖片
這就涉嫌為該啤酒廣告

被裁罰十萬元
後來經聘請律師訴願後
引用上述法條

這條法條就是刀的二面,可以減輕罰鍰,但也註定了無法因"不知規定"而免責

註:其中有"免除其處罰"的規定。不能是因為"不知道這條規定"
而是因為執行公務等....法律規定可免責的條件下才可以不罰

經減輕其罰後.....裁決罰款新台幣五萬元
最後還是得...繳款了事!
感謝薑王爺的解釋

小弟對於國內"某個自己有規範罰則(罰緩為主)的法"和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常常搞不清楚

因為好像沒有一個法在律定:xx法是一般法、xx法是特別法,並隨法令公布或修正時更新自己;或者解釋在xx法之中,政府處罰違法人民時,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是...民法上的相互對立、刑法上的絕對權威...等

有點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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