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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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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聲明,"醬子"從不處罰"人"
這問題實在問得太好了! 可見小Q很有慧根 我國法律採大陸法系(這個大陸不是對岸的那個大陸) 對民族幼苗有充分的保障 我國刑法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除了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要件相同外,還要行為人對於不法行為必須具有「罪責」。 所謂的「罪責」,就是「行為人身為人類,所具有自由與正確判斷合法或非法的能力」,也唯有具備決定自由能力的行為人,刑罰的制裁與責難,對他才會有意義,所以「罪責」是「刑罰」的基礎。換句話說,「無罪責,即無刑罰。」 「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行為當時具有自我決定的能力」,註:一般稱「行為能力」 哈哈哈! 以上三行不素醬子寫的,醬子也沒那麼天才會去寫那麼深奧,令人難懂的文字 那是法律條文咩 所以啦.......有二種人不受"刑罰",因為他們無「責任能力」 一種人是A大...粉有智慧的堂上所說的.......神精病患 另外一種就是十四歲以下的兒童 除此之外還有「限制責任能力」與「完全責任能力」二種。 滿十八歲未滿八十歲的人,就已經是「完全責任能力」的人,他們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起完全的法律責任。 「限制責任能力」又分三個層次 一、我國刑法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的人」是「無責任能力」,不受刑法的訴追與處罰,但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人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少年法庭仍可對少年施以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 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註:不是不罰喔,只是減輕其刑!) 三、「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未滿十四歲原則上是不罰的。 但十二歲到十四歲之間還是有訓誡、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之規定。 至於未滿十二歲完全不罰的小朋友,萬一玩火燒了鄰居的房屋,被燒的人不就無法取回公道了! 法律規定處罰""監護人" 我們談的大部份都是民法的範圍,民法準用刑法此部份的規定 ....................................................................................... 寫完了真爽 每天面對那些拗口又討厭的條文 總有一天 可愛的水區網友,自已看吧! ![]() ![]() ![]() 看不懂千萬別問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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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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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說,菸酒管理法的"罰則",是屬於民法範疇嗎?
還是刑法範疇?或者是行政法範疇? ![]() |
__________________ 的歷流光小,飄颻弱翅輕。恐畏無人識,獨自暗中明。 [IMG][/I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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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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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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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大
所提的就是專業範圍了 "菸酒管理法"係屬"商業法"的範圍 罰則屬行政法規 不屬"刑法"範疇 其中"罰則"受"行政罰法"規範 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這一條....最令我們頭痛 ![]() ![]() ![]() 就有網友曾經在討論區寫了一篇...品酒心得 提到"xx牌啤酒很好喝,網友可以試試" 文中直接寫明廠牌名稱,並po出圖片 這就涉嫌為該啤酒廣告 被裁罰十萬元 後來經聘請律師訴願後 引用上述法條 這條法條就是刀的二面,可以減輕罰鍰,但也註定了無法因"不知規定"而免責 註:其中有"免除其處罰"的規定。不能是因為"不知道這條規定" 而是因為執行公務等....法律規定可免責的條件下才可以不罰 經減輕其罰後.....裁決罰款新台幣五萬元 最後還是得...繳款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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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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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小弟對於國內"某個自己有規範罰則(罰緩為主)的法"和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常常搞不清楚 因為好像沒有一個法在律定:xx法是一般法、xx法是特別法,並隨法令公布或修正時更新自己;或者解釋在xx法之中,政府處罰違法人民時,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是...民法上的相互對立、刑法上的絕對權威...等 有點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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