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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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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透天厝出租變凶宅 湯尼陳求償成功

補教界名人「湯尼陳」陳志鵬將透天厝租給男子林永在,未料林在屋內燒炭自殺,透天厝成了凶宅乏人問津;陳訴請賠償,法官認為透天厝確實因此貶值,判決林的父母在承繼兒子遺產範圍內賠償兩百七十九萬餘元。

台中地方法院襄閱庭長張國忠說,林永在兩年前自殺身亡,他的父母已向高雄地院陳報限定繼承獲准,林的父母只須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賠償,如遺產小於負債,不足額的部分免賠。

「湯尼陳」的手機昨天都由補習班工作人員代為接聽,工作人員說:「老師到南部參加師培訓練,忘了帶手機。」

林家的親人說:「人都死了,父母失去了一個囝仔,還要叫死掉孩子的父母賠償,實在有夠不合理。」

判決書指出,九十五年四月,林永在向陳志鵬承租台中市文心南六路一棟透天厝二樓,月租三千元;九十六年元月間,林永在於租屋處浴室燒炭身亡,透天厝變成凶宅。

陳志鵬事後想賣掉透天厝,因是凶宅,兩年來始終乏人問津,也無法順利出租;陳因此打官司向林的父母求償三百萬,或依市價一千二百五十萬元買受這棟凶宅。

法官囑託理德不動產估價師鑑價,估價師鑑定這棟房子正常市價為一千一百一十六萬元,成為凶宅後,房價貶損二百七十九萬餘元,僅剩八百卅七萬餘元。

法官認為,林永在自殺已對陳志鵬造成侵權,致透天厝交易價格驟減、出租收益降低,因此判決他的父母應負賠償責任。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023753.shtml
----------------------------------------------------------------

我不是學法律的,總覺得這個判決有點奇怪

房子因租客自殺變成兇宅,市價因而大跌這是台灣一般人的認知

可是要求死者父母連帶賠償就有點不解

法官判決父母賠償是因為繼承死者的債務,這項債務是死者自殺做成

湯尼陳求償時,法官要先認定是死者該賠償湯尼陳才有之後的父母繼承問題

請問已死的人不算是自然人?何來賠償或債務的責任?

同理如果這樣可以成立,酒駕撞死人,開車的自己也同時死亡,被撞死的人家屬能否依上面的案例要求酒駕家屬賠償?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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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http://tw.myblog.yahoo.com/ston09101...657&next=17655

葉樹姍負債捐款 首例判善款吐回
更新日期:2008/12/03 12:14 張靖玲 顧守昌


捐款作公益,卻首度出現法官要求公益團體得把錢吐出來!知名媒體人葉樹姍背負4千多萬債務,現在債權人指控,葉樹姍過去不斷捐款作公益,涉嫌逃避還債,法官因此裁定,撤銷葉樹姍的捐贈行為,還要追回善款;葉樹姍透過聲明表達遺憾,公益團體更委屈,表示那是請葉樹姍主持的車馬費,由於葉樹姍沒收改列捐款,而且年代久遠早就花掉了,怎麼追。


資深媒體人葉樹姍(97.2.6):「我們一起發下好願,共同做好事。」

主持大型晚會葉樹姍遊刃有餘,但螢光幕下的她,卻長期受到債務煎熬,10年多前,葉樹姍前夫向陳姓債權人開支票借錢,葉樹姍作保,支票跳票,葉樹姍一肩扛起4千多萬債務,不過債權人卻指控,葉樹姍一邊不斷捐款作公益、逃避債權,法官判定公益團體一併成被告。葉樹姍(97.2.6):「遠離一切紛爭,遠離一切的對立與衝突。」

受宗教潛移默化的葉樹姍,以尊重與感恩為主題發表聲明,表達一心與人為善,沒想到作志工理念,不被法官接受;葉樹姍強調,會當成善知識看待,倒是拖累公益團體跟著上法庭,她曾當面一一鞠躬,表達歉意,對曾接受過葉樹姍幫助的團體,真的是雪上加霜,因為不景氣捐款減少。

現在法官還判決,要把過去葉樹姍捐款,像慈濟的上百萬、法鼓山的17萬,還有婦女新知的3萬6等等,通通要吐出來。德蘭啟智中心主任:「尊重司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一定會上訴,因為我們覺得這判決非常不合理,她只是幫我們義務主持,主持那個募款的義賣,她只是把那個主持費用,她不願意領,回贈給我們。」

拿出10年前募款餐會照片,年代久遠卻被要求要還,法官這項判決,對公益團體來說也是開了眼界


===================

抱歉,找不到原始新聞連結,這個連結將就將就

我只是覺得很奇怪

若是開樓的一開始案例來說,本著人死之後,不應該面對某些責任來負責

嚴謹的來說,是這個人死後不需要負責?

還是這個人死後需要負責,但因為找不到他負責,所以不需要負責

還是這個人死後需要負責,因找不到人負責,所以找他的父母親負責
其實第一頁我轉貼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意見,相信已經解答了你的問題,都說爭議點在凶宅是死亡後造成的

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

至於原告住宅係在林姓男子死後才變「凶宅」,而在該宅價值下降之際,林某已死亡,根本不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屋主如何能向他求償?甚至向其繼承人求償?在法律上根本不會構成。


至於企業家掏空,可是錢早在被發現掏空前流出國外,就像土城哪位他們家在國外還藏了多少錢只有他們知道,不是不追而是很難追回,連拉法葉案扣押在法國的佣金官司進行多年至今還沒法要回

葉樹姍的案例是他欠債在先,之後所得應該用來償還,只不過他捐給慈善機構,大家覺得法院判慈善機構要吐出來有點不近人情

如果,有人把偷來的東西捐到慈善機構被查到,請問是否需物歸原主?

想起前立委伍澤元,潛逃到大陸早前死在北京,請問比照湯尼陳的案例判決,我們的政府大可以民事訴訟要求伍澤元的家屬賠償伍澤元污走過億公家的錢

政府為何不做?

警惕貪污的官員比湯尼陳的有用得多

重點是,伍澤元的家人不是窮人有錢請律師,政府就算告也不一定勝訴,湯尼陳因為有錢請律師欺負沒錢請律師的窮人,如此而已

此帖於 2009-07-22 12:19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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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樓上哪篇漏掉實務上的重要事項

關於古大俠提到的掏空案,陳姓商人,王姓商人,以及娶專櫃小姐的商人,高雄王家..都在檢方起訴前/沒被限制出境前跑掉

他們的案件都在法院審理中,甚至因被告跑了卡在哪裡..

所以一天沒有判決下來,掏空只是我們的說法,實際上他們只是通緝犯還沒定罪,在法律實務上如何能追不法所得?

而跑不掉王家的一大票人,要等到三審定讞,也許十年八年後都不一定有結果

伍澤元是二審判決十五年有期徒刑,他保外就醫後來選上立委藉故考察跑到大陸去

此帖於 2009-07-22 04:00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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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個官司,在空閒時查了一些法律常識,算是從這個新聞得到的益處

心得如下~

刑法跟民法不同,刑事訴訟法若在一審中被告死亡,如為單一被告法院會以被告主體不存在作出"不受理判決",有個案例是同一案有好幾個被告其一在審理中死亡,法院對死亡之被告免訴

民法就比較麻煩,所以大家要注要,如果你有親屬是民事訴訟的被告,你剛好是他有排順位的繼承人,他在訴訟中過世,你有機會繼承他的訴訟變成被告替他上法院

湯尼陳提民事訴訟當然沒法告已死亡的林姓男子,直接告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即他父母

他父母也許不知官司會敗訴,甚至不知兒子的真正財務狀況,誰出的主意?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正因這限定繼承他們還有部分責任,因此,必然變成這個民事訴訟的被告

若果,他們有高人指點夠聰明,在兒子燒炭死亡後第一時間或在法定時間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等於兒子身後的一切債務責任都不關他們的事,湯尼陳根本就沒有對象可告!

除非大家能確定去世親人遺產遠多於負債,否則申請限定繼承也是一件挺麻煩的事,要向法院申報遺產帳目...


據我的了解民法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有法定期限,如果提告的人夠狠等期限過後才提告,等於第一順位繼承的親人沒有作出任何繼承的申請,自動成為一般繼承,哪就慘了!


ps:上面是我個人的理解,如有不對請指正

此帖於 2009-07-22 03:56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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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B大的解釋

小的只是對於這諸多法律案例覺得很奇怪

感覺上都是差不多,原來在法律上還有這麼多相異之處

才會造成有各種不同的判決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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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只是對於這諸多法律案例覺得很奇怪

感覺上都是差不多,原來在法律上還有這麼多相異之處

才會造成有各種不同的判決
不用客氣,我只是平常稍加注意司法新聞,比你了解多一點點而已

只要有人的地方就難免有糾紛,加上現代網路發達,人與人之間的衝突比以前更嚴重,懂多一點算是保護自己,誰也不敢保證哪天會遇到法律訴訟

律師真是很好賺的行業,可惜沒有天份,不然唸法律是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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