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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 至於原告住宅係在林姓男子死後才變「凶宅」,而在該宅價值下降之際,林某已死亡,根本不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屋主如何能向他求償?甚至向其繼承人求償?在法律上根本不會構成。 至於企業家掏空,可是錢早在被發現掏空前流出國外,就像土城哪位他們家在國外還藏了多少錢只有他們知道,不是不追而是很難追回,連拉法葉案扣押在法國的佣金官司進行多年至今還沒法要回 葉樹姍的案例是他欠債在先,之後所得應該用來償還,只不過他捐給慈善機構,大家覺得法院判慈善機構要吐出來有點不近人情 如果,有人把偷來的東西捐到慈善機構被查到,請問是否需物歸原主? 想起前立委伍澤元,潛逃到大陸早前死在北京,請問比照湯尼陳的案例判決,我們的政府大可以民事訴訟要求伍澤元的家屬賠償伍澤元污走過億公家的錢 政府為何不做? 警惕貪污的官員比湯尼陳的有用得多 重點是,伍澤元的家人不是窮人有錢請律師,政府就算告也不一定勝訴,湯尼陳因為有錢請律師欺負沒錢請律師的窮人,如此而已 此帖於 2009-07-22 12:19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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