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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如綁架案是唯一死刑的法令早就廢掉,意思是刑法上沒有任何罪行是"必定"要判死刑(唯一的意思是法官遇到這樣的案件沒得選擇必需判死刑) 當"唯一"兩個字拿掉,是否判死刑的裁量在法官手上,法官可以依法根據兇嫌的作案手段,動機,犯後態度.....作出最後判決 近年的慣例,判死刑的法官在裁決書上加註說明,內容大慨是"必窮盡一切法律途徑,求其生而不可得....",顯示法官的無奈... 因此,法官判不判死刑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力,並不能與法務部長不簽署執行死刑混為一談 至於你多次說為何其他人幹同樣的事只譴責王清峰? 問題是沒有其他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就只有王清峰一人,扁執政時期最後一位法務部長施茂林也曾簽署執行死刑,他只不過在扁的第二任期時為了逢迎大老闆陳水扁嘴巴推動廢死刑,用技術性方法拖延而已 此帖於 2010-03-16 05:56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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