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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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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來小老兒還得出面再做回應
否則 樓主似乎還在等待 不過針對此問題,小老兒可能...已是最後一次回應 因為... 該說的...不該說的....能說的....不能說的....想說的....不想說的.... 都說了... 如果樓主還不能滿意 應該歸責於小老兒... 口才不佳或表達能力欠缺或常識不足 已經無能為力,再做深入探討 敬致欠意! ............................ 提起訴訟應該是盡了各種的努力 最後不得已,才做的選擇 因為訴訟過程,耗時、耗財、耗力,也消耗社會資源 能用更簡單或更有效率的方式解決問題,求取公道 才是首選 ......................... 這不是打高空、更不是說場面話 就讓我們花一點點時間找找看,有沒有首選 先來個假設事件,此假設事件,為隨意設定,僅供討論使用。 既然為假設事件,儘量不用法律名辭,只使用通稱 假設: A所居住房屋位於地目為"道"的道路用地上,此屋原為B所有,B因有其它用途申請拆除房屋,且已完成法定手續,地政事務已塗銷此屋的登記。可是實際上,A居住的部份,房屋並未拆除。 現在想打通A房屋佔用的道路用地。 問題這麼簡單,就可假設完成。 當然討論也用最簡單的通俗話來討論。 二點之間最短的距離是直線 抓住頭、尾二點,中間劃條直線。目的就可達到。 頭的那點:拆除 A 住的房屋 尾的那點:打通道路 直線: 1.房屋的所有權人B,原來應該拆除全部房屋,如果只拆了部份,還有部份沒拆。就算當初錯報了完工。還是有很多救濟方法。應使用適當的救濟方法,完成拆除房屋。 2.我國房屋與土地,分開登記。應拆房屋的土地誰屬,不影響房屋所有權人實行拆屋權利。 3.如果A沒有繳付租金給B,或訂租賃契約,就是沒有租賃關係,不受法律保障。 B 拆自有產權的房子,能出面阻止的只有承租人。 4.找一個合格的"地政士",就是代書。他們有專業知識,知道如何以最簡單的方式,合法的完成拆屋。 5.實務上,A有可能會出面阻止。 新聞中曾報導過:某人借住朋友家,不給租金也不搬出,屋主在強行暫住人外出(不在)時,請來鄰長和管區警員(或其它有公信人力的人士)做證,將朋友放在屋內的物品逐一清點、記錄、打包,掛號寄回朋友家。過程並錄影存證。 更換過大門鑰匙後。聽說,事情就解決了。 不過新聞有評論,這樣的做法不適合對付,支付租金的房客。 我也想知道,新聞報導過的方式,合不合法或有沒有效。 有沒有人.....願意花錢去問問"地政士"或"律師"看看? 6.只剩最後一步,舖設道路。 A如果不肯花錢。那小老兒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想打官司,就去花比舖路多出,百倍千倍的錢去打官司吧? 也許....真有人會,也說不定? 嗯?.... 小老兒....有點想哭... 因為..... 還.....想打一些字..... 如果想知道,拆屋有沒有報完工 沒了房屋稅單,就是報過完工 如何判斷,當初只申請部份拆屋。 當初如申請的是,部份拆屋,未拆的部份,稅捐處一定會發稅單 ........................................................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 小老兒煮粽子,煮熟了,只會用筷子提繩頭。 據說有人,會一顆一顆的拿出燙粽子,那就是功力深厚,令人敬佩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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