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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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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所以才會出現「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或是最後的防線」 ... 有時執法人員、法官、律師未必會這麼想 ... 才會出現一堆令凡人意外的「鬼扯判決」如「紅綠燈、號誌參考用」、「摸胸沒有5秒不算」, 之前某國令人非常光火的判決「因為做的不夠爽、次數不足,不夠成性侵、強暴」 ... 還有聽過某種人性「變臉型雙重人格」,只要某條件達到,就會立即生效 ... 比方說最有名,最常的比喻「只要坐上駕駛座,幾乎所有人都會轉變人格」換言之 真相與否,可見 80% 都逃不過這個變臉條件。 有「嚴刑峻法」又如何? 有那亂搞的執法人員、法官、律師,還是沒用。 部份人認為,台灣司法混亂,一部分除了執法人員跟法官外,就是「緩刑」 太過浮濫,濫用「人權公約」 ... 讓人不怕,以前某殺幼童犯人被捕時就說了 「反正在台灣殺幾個人也不會被判死刑」 ... 結過就如犯人所說的 因此,grc45 大說的法治要素,在台灣會變成「笑料一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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