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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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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就是台灣價值!
![]() 國中老師查獲學生老愛跟他人借貸有錢不還,通知家長出面處理~家長:我管不了 於是老師出面處理~~~賠了8.8W。 這則案例告訴我們老師,下回遭遇這種情況要很委婉地跟說被害人說"社會事社會 辦,他爸媽擺爛老師沒有辦法處理,你們自己看著辦".....讓社會來處理 幼兒園老師管教偷竊女童,女童有某政黨傾像,對於老師的質問一直跳針四兩撥千 的回"鼻要打我~~",老師連問好幾回糖果是不是你偷的!?...鼻要打我.... 記:為何錄影? 校:因為其祖母不願管教且聽信女童片面之詞,有包庇之嫌...打算取證給祖母看 做老師的不要管這麼多,以後讓社會去管教,這樣代價就大得多了~~~~ 就像那個恐怖份子...... 以前許多人渣都是靠這種老師挽回的,如果遇到擺爛的老師不是長大橫死街頭 就是出國進修.....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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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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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有「怪物家長」,現代老師難當,也必須要有對策 ... 蒐證自保,必要時叫警察到場處理。
美國就真實發生,某學生上課鬧場,老師道德勸說無效,就叫警察來把鬧事學生帶走。 事後美國的社會輿論也有兩種不同的聲音,一種是反對老師這樣做,說會傷害學生的心靈與未來。 另一種是支持老師的作法,即使是學生應當要為自己的脫序行為負責。 |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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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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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這件事問題是裁判,任何比賽當裁判不公,或是沒能力控制場面,雙方就會打起來 台灣的檢察官及法官,近年很多判決都是用上帝角度做心證 先不論涉及政治上的判決,早前有一則停車糾紛 一方拿出鋁棒來攻擊另一方,被打的人一手擋一手推開,做成拿棒的人重心不穩倒地 剛好頭撞到地面,送院治療後宣稱喪失了嗅覺 自衛者被告傷害致重傷害罪,賠了兩百萬獲得緩刑,被打的人很冤,明明是受害者,說成是防衛過當 兩庭法官都判決這是防衛過當,依據的理由居然是...可以奪棒不必動手推拿棒的人 法官心證通常是事後諸葛,結果論,或是所謂上帝角度...完全缺乏同理心 判決出來,鄉民不禁問,法官你能示範一下如何奪棒,又能確保對方不受任何一點傷 回顧台灣這類判例,原來防衛者是要做到在防衛過程中,不能讓攻擊你的人受任何損傷 否則就論防衛過當 法官應該一輩子沒機會被人打過或從沒跟人幹架,完全沒有同理心,認為奪棒是輕而易舉之事 也有網民說倘若真的聽法官話奪取對方手上的武器,仍然有機會讓他重心不穩受傷害 因為在爭奪的過程絕不是靜止狀況 是的,恐怕到時法官又會說,你不會跑嗎?為什麼要奪棒? 上述的案例不能跑,因為苦主的老婆也在,難道丟下老婆任人打自己先溜? 法官又會說,你不會把老婆扛起來跑嗎? 台灣司法要判你有罪,似乎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回到老馬的洩密官司,法官要判人有罪,就算鬼扯像上面案例"奪棒",都會用心證提出一個他認為可行的方法,來防止對方受傷 老馬的案件,法官說你這樣做不對,卻沒有說還有什麼方法比找幕僚來商量更合理? 總長來報告完,一腳把他踹出官邸,然後當什麼都沒發生繼續睡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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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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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讓迪西想起了好幾年前,發生在南部的一起交通判決 ...
某 A 老人君無照騎機車闖紅燈,遭到開自小貨車且有駕照的 B 中年男子君撞死。 法官判 B 中年男子,應注意而未注意,需要賠償 A 老人君家屬。宣判說明紅綠燈 參考用。 此判例一出社會輿論一陣嘩然,並大罵法官,這種交通判決只會讓考駕照者不服, 可能到只以後沒有人會想要考「汽機車駕照」,因為交通規則參考用,未必會受罰則。 老人君家屬的說法是,他們不用負責適合理的,因為老人君因為交通違規已經用生命 付出代價,所以不用負責。 無獨有偶的沒幾年前,某位北部的女性法官判決,某性侵害騷擾案件,被告男子無罪, 其解釋為襲胸時間未超過 5 秒鐘不算是性侵害或是性騷擾。判決一出一樣是社會輿論 一陣嘩然,某人並直言只要 OX 沒有超過 5秒,就不算是 OX。 這兩個案例讓迪西印象異常深刻,突顯台灣的法官水準之低級,沒有真正的法律公正性, 只有法官最大性,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才會出現「恐龍法官」一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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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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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司法直至今天還停留在死者或傷者為大的落後觀念
交通意外,打架,自衛...甚至警察執法過當 加害者或違規者只要他自己受傷就會變成原告,可以提告過失傷害罪或傷害罪 我們偉大的法官日理萬機,開庭時才翻一下卷宗,瞄一眼看誰是原告誰是被告 再看到原告受了多重的傷害,心證就馬上完成 官司誰勝誰敗,一早就認定了 尤其是某些案例,遇到什麼樣的法官,結果會完全不同 樓上我舉"奪棒"的案例,苦主運氣太差,一審及二審都遇到"女法官" 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女法官更甚,她們對男性打架是完全沒有慨念 不知是否葉問看多了,才會天真想出奪棒 被告自己也犯了錯誤,常理認定自己沒有錯,自然反應推開對方,理應不會有罪 開庭時一看到女法官就應該有戒心,好好想出一套說詞 最大問題是,他被鋁棒攻擊用手去擋,自己也受了傷,居然沒有去提告 在台灣不管交通意外或防衛,除非身上沒半點紅腫,否則一定要去提告對方傷害或過失傷害 以免對方偷偷跑去提告 你不告他就沒法以戰止戰,上了法院法官也煩,必然會要求雙方和解 最後都會撤告收場 千萬不要誤判形勢,認定自己站在絕對有理一方,不怕對方提告 奪棒案例,如果苦主也提告,也許可能會逆轉,法官可能看到原來雙方都有受傷 奪棒如此天真的想法,可能不會出現 交通意外最可怕的是,駕駛者遇到三寶騎士,通常自己鐵包人除非翻車或車毀撞很嚴重 否則汽車撞機車,駕駛人通常不會有半點傷 萬一三寶死了,哪怕是闖紅燈,駕駛者必然吃上過失致死罪官司 問題是,我們的檢察官不會因為路權的歸屬會不起訴簽結,必定會起訴 上了法院...又遇到同樣問題,闖紅燈的三寶騎士死了,幾乎沒看過汽車駕駛能全身而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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