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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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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讓迪西想起了好幾年前,發生在南部的一起交通判決 ...
某 A 老人君無照騎機車闖紅燈,遭到開自小貨車且有駕照的 B 中年男子君撞死。 法官判 B 中年男子,應注意而未注意,需要賠償 A 老人君家屬。宣判說明紅綠燈 參考用。 此判例一出社會輿論一陣嘩然,並大罵法官,這種交通判決只會讓考駕照者不服, 可能到只以後沒有人會想要考「汽機車駕照」,因為交通規則參考用,未必會受罰則。 老人君家屬的說法是,他們不用負責適合理的,因為老人君因為交通違規已經用生命 付出代價,所以不用負責。 無獨有偶的沒幾年前,某位北部的女性法官判決,某性侵害騷擾案件,被告男子無罪, 其解釋為襲胸時間未超過 5 秒鐘不算是性侵害或是性騷擾。判決一出一樣是社會輿論 一陣嘩然,某人並直言只要 OX 沒有超過 5秒,就不算是 OX。 這兩個案例讓迪西印象異常深刻,突顯台灣的法官水準之低級,沒有真正的法律公正性, 只有法官最大性,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才會出現「恐龍法官」一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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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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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司法直至今天還停留在死者或傷者為大的落後觀念
交通意外,打架,自衛...甚至警察執法過當 加害者或違規者只要他自己受傷就會變成原告,可以提告過失傷害罪或傷害罪 我們偉大的法官日理萬機,開庭時才翻一下卷宗,瞄一眼看誰是原告誰是被告 再看到原告受了多重的傷害,心證就馬上完成 官司誰勝誰敗,一早就認定了 尤其是某些案例,遇到什麼樣的法官,結果會完全不同 樓上我舉"奪棒"的案例,苦主運氣太差,一審及二審都遇到"女法官" 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女法官更甚,她們對男性打架是完全沒有慨念 不知是否葉問看多了,才會天真想出奪棒 被告自己也犯了錯誤,常理認定自己沒有錯,自然反應推開對方,理應不會有罪 開庭時一看到女法官就應該有戒心,好好想出一套說詞 最大問題是,他被鋁棒攻擊用手去擋,自己也受了傷,居然沒有去提告 在台灣不管交通意外或防衛,除非身上沒半點紅腫,否則一定要去提告對方傷害或過失傷害 以免對方偷偷跑去提告 你不告他就沒法以戰止戰,上了法院法官也煩,必然會要求雙方和解 最後都會撤告收場 千萬不要誤判形勢,認定自己站在絕對有理一方,不怕對方提告 奪棒案例,如果苦主也提告,也許可能會逆轉,法官可能看到原來雙方都有受傷 奪棒如此天真的想法,可能不會出現 交通意外最可怕的是,駕駛者遇到三寶騎士,通常自己鐵包人除非翻車或車毀撞很嚴重 否則汽車撞機車,駕駛人通常不會有半點傷 萬一三寶死了,哪怕是闖紅燈,駕駛者必然吃上過失致死罪官司 問題是,我們的檢察官不會因為路權的歸屬會不起訴簽結,必定會起訴 上了法院...又遇到同樣問題,闖紅燈的三寶騎士死了,幾乎沒看過汽車駕駛能全身而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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