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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2-17, 05:37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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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貼 - 拾荒撿到30萬全送還 失主哭謝

桃園縣平鎮市袁姓男子靠拾荒維生,一天收入不到200元,他今天上午賣完拾荒物返家途中,在路上撿到裝有30萬元現金及彩券的皮包,送到派出所招領,失主趕來認領時,得知袁姓男子生活困頓卻拾金不昧,哭紅眼硬塞6000元紅包,對袁姓男子既感謝又感動。


袁姓男子說,看到皮包有這麼多錢,知道失主一定很著急,所以趕快送交警方;記者問他是否知道依法可以拿遺失金額三成當報酬,他不以為然地說:「什麼三成不三成,又不是我的錢,我怎麼可以拿。」不過由於失主堅持,他最後還是收下6000元紅包。


46歲的袁姓男子今午騎單車賣完拾荒物返家,行經中壢市龍東路466巷騎樓時,發現地上有1只咖啡色皮包,打開一看是數疊彩卷及大把鈔票。他在原地等了5分鐘等不到失主,便把皮包送到平鎮警分局龍岡派出所。


失主中壢市財運旺彩券投注站負責人唐台輝,正好到中壢警分局報案,接到通知立刻趕到龍岡派出所認領,確認皮包內15萬元現金及價值15萬元彩券完全沒少,感激得緊握袁姓男子的手頻頻道謝。


唐台輝當場表示要給酬謝金,袁姓男子揮手說「不用啦」,唐台輝得知袁拾荒維生,堅持給6000元紅包,袁姓男子才接受。


唐台輝說,妻子一早送小孩去幼稚園途中掉了皮包,「這麼多錢,沒想到我才去報案,就找到錢了」,當警方告知袁姓男子平日拾荒維生,他眼睛泛淚說「世界上怎麼會有這麼好的人?」


唐台輝說,最近看新聞有法律系畢業生跟貧婦討6000元謝金,讓他有感而發,所以堅持包6000元紅包給對方。


袁姓男子說,他拾荒每天收入約100元至200元,「生活過得去就好」,他還拜託記者不要把他報導成大好人,「把我寫太好,我還敢去拾荒嗎?一定會被別人笑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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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則新聞覺得真的很感慨,真的該叫那些前幾天發生在新聞上要求三成報酬的人看一看,高學歷卻忘記了做人最根本的道理,唸得再高又有何用,不過我也覺得此等法律條文也造就了有些人的道德價值的偏差,拾金不昧的精神也蕩然無存了!!拾荒老人或是一些低收入戶等都懂的道理,沒想到讀到高學歷的人卻不懂~~唉!!

此帖於 2010-12-17 06:03 PM 被 Omar Lin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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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學歷不代表有好品德,我接觸的很多人,擁有高學歷卻一樣眼高於頂..........
反而學歷不高的比較懂人情世故,不過不論學歷高低,鳥人一樣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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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國道德淪喪,故學校沒有將品德教育一起授業給學生,於是產生了

一堆衣冠禽獸.....人模人樣西裝筆挺,卻專門幹男盜女娼坑矇拐騙等壞事..

最有理由要求的沒有要求,不該索討的死要錢......

這年頭穿西裝的比窮人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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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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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國道德淪喪,故學校沒有將品德教育一起授業給學生,於是產生了

一堆衣冠禽獸.....人模人樣西裝筆挺,卻專門幹男盜女娼坑矇拐騙等壞事..

最有理由要求的沒有要求,不該索討的死要錢......

這年頭穿西裝的比窮人還恐怖..
窮人用刀殺人,穿西裝的用腦袋殺人

PS.小弟只是一個小小的穿西裝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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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每從屠狗輩,負心皆是讀書人
索取報酬的法律大學生,會令人更反感的就是瞭解法律利用法律來欺負不懂法律的人。
尤其被欺負的對象是弱勢。
被爆出來後說捐款給學校,怎麼看都是因為東窗事發後,為了輿論壓力所做的切割動作。
這一種教育下的法律高材生,以後進入司法界擔任司法官、律師,咱們司法改革改到200年都還在改,改不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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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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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每從屠狗輩,負心皆是讀書人
索取報酬的法律大學生,會令人更反感的就是瞭解法律利用法律來欺負不懂法律的人。
尤其被欺負的對象是弱勢。
被爆出來後說捐款給學校,怎麼看都是因為東窗事發後,為了輿論壓力所做的切割動作。
這一種教育下的法律高材生,以後進入司法界擔任司法官、律師,咱們司法改革改到200年都還在改,改不完的
哪位法律系女學生,明明是事發後驚覺苗頭不對,趕快把錢捐出去,原始的報導他還跟處理員警的說詞不一樣,哪時根本沒說過要拿來捐

他會知錯嗎?答案是不會的,只不過現今輿論及網路的力量太大,他不得不低頭

最大問題是他這類學法的人,平常不看新聞?不關心時事?難怪當上司法人員不是貪就是亂七八糟

才一兩個月前的新聞,某女大學生(又是法律系)撿到學妹的幾萬塊學費,學妹是窮苦人家求他不要拿三成,哪位學姐還行使"留置權"

最後,找立委幫助把事情鬧大,網民們發動人肉搜索,女大學才把錢還給學妹,更要求簽下切結書不准公開他的身分...

與家人閒聊時,大家不禁問學校的老師怎樣教學生的?

學校老師?問得好,他們是啥德性?

更早前廢死團體之一的法律系副教授,因不滿網民在網路上留言批評他對廢死的意見,一口氣告二十幾人公然侮辱罪...

他其中一個論點是要求受害家屬放下仇恨.....,更好笑的是不少廢死團體的人上節目都會說啥倘若自己是受害家屬會選擇原諒加害者...(原來說的比唱的好聽)

奇怪?還沒當受害人或受害家屬,只是被網路留言罵一下就暴跳如雷?這樣都沒法放下的人,可想有天他變成真正的受害家屬又會如何?

難怪有怎樣的老師就有怎樣的學生?

行為越是太超過,還是有人不怕告,事後有不少人在支持死刑的"宅神"部落格中繼續批評,副教授竟然要求部落格主把文刪除,可是宅神也不是省油燈公開宣稱"不會刪"有本事就告,看看怎會有人打壓言論自由,都什麼時代了?..."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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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歸來說,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所謂,寬以律己、嚴以待人,
對別人永遠用放大鏡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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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可以索取報酬...我認為他就有權力可以決定要與不要
這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

有時要想如果對方私吞了撿到的錢
那不是損失更大
也因此法律會規定一定的比例也是鼓勵拾獲錢的人能交還給失主
如果不能依法拿到法律允許的錢時...只怕日後檢到錢的人願意交還的就變少了

有時要看長遠些
不能老是以品德來要求人類的貪心
如果非要以品德來論定...那就取消掉這條法律規定吧!!
讓有道德的人撿到錢並交還給失主唄!!

拾金不昧是很好
但能给與貪心的人一點回饋而交還金錢
不也是皆大歡喜的事嗎??
何必因小失大...一毛錢都拿不回來時豈不是更糟糕
誰能保證檢到錢的都是好心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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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這不是高不高學歷的問題
現在阿貓阿狗都碼可以上大學的說

想到那位法律係的
將來要是
當上 律師一定會助紂為臬
當上 法官一定是個有一推感官不佳的判例之法匠
當上 監察官一定是仗勢欺人的公務員
從政 一定是個不折不扣的政客

恐怖啊~
所以為了你的後代好
沒有能力移民的還是不要生孩子的好
(一想到有人 淹水 燒房子 都要定她,成龍說台灣出笑話還太客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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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規定可以索取報酬...我認為他就有權力可以決定要與不要
這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

有時要想如果對方私吞了撿到的錢
那不是損失更大
也因此法律會規定一定的比例也是鼓勵拾獲錢的人能交還給失主
如果不能依法拿到法律允許的錢時...只怕日後檢到錢的人願意交還的就變少了

有時要看長遠些
不能老是以品德來要求人類的貪心
如果非要以品德來論定...那就取消掉這條法律規定吧!!
讓有道德的人撿到錢並交還給失主唄!!

拾金不昧是很好
但能给與貪心的人一點回饋而交還金錢
不也是皆大歡喜的事嗎??
何必因小失大...一毛錢都拿不回來時豈不是更糟糕
誰能保證檢到錢的都是好心人啦!!
法律是道德最後的防線,如果社會上什麼事都以法律為準則,這個社會就完蛋了

要不要撿到的三成,得看情況而定,對方是窮苦人家,自己又不是缺錢,拿了人家幾千元有何意義?

ps:多年前的一部電影id4,有趣反影美國人對法律的慣性需求作了一個小小的嘲諷,大家得知外星人要來趕快逃離城市避難,媒體的老闆說要打電通知媽媽..通知誰誰....然後說打電話給律師...突然他才發覺怪怪的,自己回答:打電話給律師幹嘛?

再者,不懂法律的一般小市民,有幾人知道法律上規定可以拿三成?若對方不願還可以動用"留置權"(把三成強行留下來)

此帖於 2010-12-18 04:39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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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玩法就是有不一樣的結局~

同樣是撿到錢,歸還失主,處理方式有人全數歸還,有人要納其中的三成作為回報,
不必說什麼做好事還被說成死要錢那種話,今天角色互換一下,又做何感想?也不用要考慮失主是不是窮困之類的,根本不屬於自己的錢財事務,物歸原主本來就應該做的事,為何要考慮這麼多?這跟失主有錢沒錢有關係嗎?沒錢不跟拿其中三成,有錢的就要跟他拿三成?如果存有這樣的想法,其心可議阿.......到底用什麼心態來做善事?

我只覺得這樣的法律條文應該被廢除,不然就應該被修改到更好,免的冷血法律人亂引經據典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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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2-19, 11:33 PM   #1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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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法,強制收取1成捐給社福單位...
您是說捐給史萊姆的阿貓嗎????
阿貓是專門做社會福利的啦!!!
他這些年來照顧了好多好多可憐的年輕美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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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覺得這樣的法律條文應該被廢除,不然就應該被修改到更好,免的冷血法律人亂引經據典要脅.
我們猜想,倘若女學生看到這則新聞有何感想?會不會覺得羞愧?

答案應該是不會,他們這類人會認為"這個拾荒者真笨,30萬就可以要到9萬,不懂法律常識難怪要撿破爛..還學人裝什麼清高?"

記得再早前有則類似的新聞,某高尚住宅有位醫師娘跟老公鬧脾氣,竟然把一百萬現金往窗外丟..樓下的管理員及主管二人看到從樓上漂下來的鈔票,急忙撿起來...送到警察局,醫師娘氣消了後去認領,理應把100萬的三成分給管理主管二人,可是他只送了一箱普通的紅酒作為答謝

記者還訪問哪位撿錢的大樓管理主任為什麼不要三成?他的回答是..算了不用太計較..,


大樓住戶等於是他們的老闆,強行要三成難免要撕破臉...除非哪筆錢能花一輩子,否則因此弄到工作丟掉是划不來,法律歸法律很多時得要看"人情世故及實際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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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這個留置權本來就很瞎,不知是哪個蠢到馬里亞納海溝的蠢蛋提出來的?
台灣人有那麼好的素養?作夢咧
如果不知道失主是誰,就該送警局,這不是每個小學生都知道的常識?
留置權只是把侵占罪合理化,這種法律可以過關,那些立法委員表決時都在睡嗎?
要我說,侵占就是侵占,留置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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