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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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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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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的法律很奇怪,事實上非常嚴格,也規定多如牛毛。 不過卻造成一個防弊重於興利的生態。 加州那一個斷橋修復事件,根本無法在台灣實現的。 如果阿偌在台灣這樣做的話,他現在就被起訴了。 台灣有一條圖利罪的惡法(雖然現在已經修法,個人還是認為現在圖利罪這一條還是惡法)。 在民國90年以前,圖利國庫,亦構成圖利罪。也就是說幫國庫省錢,公務員要被起訴判刑的。 這也就是為何以前很多公務員很保守,怠惰畏事不敢作為。 在民國90年以後,已經嚴謹的規範圖利的構成要件。 便民跟圖利一線之隔,但台灣的司法人員仍然動輒將行政裁量或者興利的作為當成故意的圖利行為。 以斷橋事件來說,公共工程委員會有責成相關單位應以最有利標評選優良廠商,並提供獎勵金來鼓勵提早完工。 但在現今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之下,公開招標跟最低標決標的方式之下的公共工程,在其他方式的招標、決標過程,都可能會被質疑圖利綁標。 另外就像G大講的..台灣的民性很惡劣,即使過了20、30年。台灣的工程承包商仍然沒有什麼進步。 所以工程弊案叢生跟品質很難提升,為了防弊所以才有很多法律來規範。 斬草除根,正本清源的作法就是從廉政開始做起。 陽光法案以及財產不明罪是最主要的照妖鏡。 不過從台灣的立法院生態來看,我們要邁向先進民主國家的路,似乎還很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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