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9, 11:07 AM | #1 |
註冊會員
|
新聞轉貼 - 網路挑釁 你罵她告…有人嘔到跳樓
網路挑釁 你罵她告…有人嘔到跳樓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4.29 03:18 am 張姓女子被指常在聊天室留言挑釁網友,當對方出言幹譙,她就蒐證,在告訴期限屆滿前提告公然侮辱,要求付錢和解;有十幾名網友挨告,女子張嘉晏被告三次,疑因想不開而跳樓身亡。 張嘉晏本月廿一日凌晨在台北縣住處跳樓身亡,尋死前在網路留言要與張女「同歸於盡」。 其他有同樣遭遇的金姓女網友等人群情激憤,指張女是「網路女流氓」,今天將在張嘉晏公祭現場揭露的惡劣行徑;他們說:「不能讓張嘉晏白死!」 金姓女網友昨晚表示,目前知名網路的交友網站,保存網友留言資料期間為六個月,和妨害名譽告訴期限相同;希望網站管理者能延長保存資料的時間,讓事實真相不致被有心人士扭曲,想藉此濫訴牟取私利的人也無法得逞。 據指出,張女自稱是一名護士,在交友網站版挑釁其他網友,還設計一些情境激怒對方。有些網友受不了,以「***、混蛋、破麻、神經」等字眼幹譙,或留言罵「有辱南丁格爾精神」、「殺雞儆猴,看你會有什麼下場!」 張女將這些幹譙她的內容存檔存證,等到妨害名譽的告訴期快過,再提起告訴,讓對方無力蒐集資料反擊。金姓女網友指出,張女前後告了至少十幾件,有的一案兩告,有的已獲不起訴,也有的一年還未結案。 挨告的網友說,有的人很害怕,與張女和解,賠償九百美元或新台幣兩萬多元不等。 其中,單親媽媽張嘉晏無意和解,被張女嗆聲「我要看著你坐牢,看著你女兒被送到寄養家庭」。張嘉晏不願賠償,疑因一時想不開,竟跳樓身亡。 張嘉晏的母親希望女兒走得平靜,不想再爭執。 但網友們認為,不應讓張女利用網路濫訴,希望檢警主動追查張女是否涉嫌恐嚇取財與誣告,加快偵辦張女提告的案件,讓挨告的網友不必再受煎熬。 【2009/04/29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4875411.shtml ------------------------------------------------------------------------- 我們的法令虛擬世界管得比真實世界還嚴 |
送花文章: 204,
|
2009-04-30, 01:13 AM | #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網路上找不到其他的資料
不知亡者是單純因被控告而想不開,還是併有其他因素? 網路言論方便性和即時性,提供抒發管道,也容易引發爭議 我對嚴肅枯燥的法律條文沒轍,不知控告『公然侮辱』 成立後 需接受何種刑罰?除了金錢和解還需什麼方式才能擺平? 我所了解的解釋是:因為網際網路有公開性 所以只要在網路上以不雅字眼具體的批評單一對象,受批評的一方,便可提出告訴 一般這些交友網站應已設定隱蔽性,非會員無法交談,一般民眾根本不知事情爭論的前因後果之言詞記錄 真要因網際網路的刻板印象=「公開性」而被定罪,爭議的空間極大 日常生活一時情緒失控措詞激烈顧不得禮節,在所難免, 執法單位應斟酌情節再予定罪,不該僅憑控告者提出的單一事證就直接定罪(那...我就要想辦法同精法者拉關係做朋友,這樣才會省下可觀的顧問費) 我覺得若法律真要以「公開性」的言論為由,嚴加控管『公然侮辱』、『名譽毀損』...等罪名,會間接限制「言論自由」,並不是件好事 |
__________________ 老子道德經: 不執著「有」,也不執著「沒有」 不強求,不放棄,盡力而為,順其自然,「利他」就是「利己」 在諸多紛亂的雜音中 如何「入境」,而不「著境」? 如何在他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取得平衡? 如何在「懷疑」與「信任」間,保持清明的思緒? |
|
送花文章: 8126,
|
2009-04-30, 10:53 AM | #4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引用:
多拜媒體之賜,一般民眾常在新聞看到罵人笨,共產黨,神經病...都會被起訴,主題新聞的主角心術不正就懂得利用這方面作為賺錢的工具 我認為法務部該把這類公然侮辱罪的彈性放鬆一點,不要有人告發就起訴,要實質了解前因後果,以免嚴重浪費司法資源 公然侮辱罵人的不一定是錯,很多時因為上了法院心生恐懼自亂陣腳,沒法有效替自己辯護,常會跟法官說我不是這個意思啦,對方誤解,或是他對號入坐,沒有指名道姓..論述上就已經理虧,幾乎法官聽到這種解釋都會判被告敗訴 甚至因為所謂侮辱的言詞被當事人及檢察官斷章取義,被告沒法解釋清楚..,例如,很久以前,一位女士批評他的同事"學佛學到哪裡?跟許純美有什麼分別?" 結果,媒體報導檢察官起訴的理由是,許純美這個名字在社會是屬負面的,所以構成公然侮辱,所有人都把事件放大在"許純美"(其實他只是被舉例作為一個說學佛卻不像的代表而已) 如果上面案件的被告好好的詳細告知法官被指責的同事做了什麼不是學佛之人該有的行為來證明他不是侮辱,再加上佛教不是教人保有慈悲之心嗎?提出這樣的疑問就被告,更足以反證所言不假,膽子再大一點就直接跟法官說,如果被判罪名成立就等於侮辱了"真正學佛的佛教徒" 此帖於 2009-04-30 12:44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
送花文章: 204,
|
2009-04-30, 01:53 PM | #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這就猶如性騷擾罪一樣,定義範圍太廣泛了
只要是讓女性覺得不舒服的,就構成性騷擾了 曾經有過案例 鄰居見面打招呼,女生說男生今天看起來整體身形很修長 男生只回了一句:你又知道我很長!? 於是就告上法院,告男生性騷擾 最後是民事和解,男生賠錢擺酒席謝罪了事 |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
送花文章: 37553,
|
2009-04-30, 09:50 PM | #6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
看起來就像假車禍的網路版
遇到挑釁的言論還是不理他最高明 被告到跳樓自殺 也真的是脾氣很急躁吧!!! 下次記得對方態度很惡劣的 要開罵前後請記得備份一下紀錄 30元都可以被送到法院了!! 還是多提醒自己別亂開罵啦!!! |
送花文章: 39317,
|
有 5 位會員向 YaYa07 送花:
|
getter (2009-04-30),leechaoming (2009-05-03),Living (2009-05-02),magicwoo (2009-05-02),prosaic (2009-04-30)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2009-05-01, 12:14 AM | #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引用:
不知是不是因為公然侮辱罪蒐證比一般竊盜、搶案齊全,檢察官們只要對照字面上的意思就能定罪 像新聞中提到的,與網友溝通不良就連續被告了3次,心理上一定深感厭煩 對法律條文不清楚,又不知可尋找公費律師諮詢,賠錢和解息事寧人的結果,促成提告的網友氣焰更加囂張,吞不下花錢找罪受這口氣 而且檢察官的執法沒有一致性,有些案子不起訴,有些未結案,代表「公然侮辱罪」有很大的爭議空間 我真的覺得網路上口語化的發言,難免會擦槍走火,只要事後彼此澄清誤會,也許在原發言失當處寫個道歉啓事 法律真的沒必要動不動就依據片面之詞就扣上「公然侮辱罪」的大帽子 敢問3P大,這有什麼差別 |
|
送花文章: 8126,
|
有 4 位會員向 prosaic 送花:
|
2009-05-01, 01:29 AM | #9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引用:
政論節目三大名嘴因常在節目爆料及罵人,公然侮辱和誹謗官司接不完,他們都說上了法院靠自己的論述能力,很自豪的說幾乎沒有敗過(不知是否真的?) 我還有印象,主持人曾問過其一名嘴怎樣答辯?正好舉了許純美的例子,名嘴說如果他是被告上了法院會要求傳許純美出庭作證,要許純美問法官何時他的名字變成負面?名嘴還開玩笑說搞不好許純美會告哪位檢察官公然侮辱.... 他另外舉了一個案例,因不滿檢察官辯某弊案,在節目上罵檢方是狗,結果,被影射的檢察官提告,他跟法官辯解罵的是檢察單位指的是"法人",不是哪位檢察官,所以沒有侮辱到"個人"的問題... 此帖於 2009-05-01 01:44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
|
送花文章: 204,
|
有 4 位會員向 barrielee 送花:
|
2009-05-01, 03:58 PM | #11 (permalink) | |
列管會員
|
引用:
這樣也要告,那女生不覺得很無意義嗎?跟男生說這種話也不想想對方會怎麼想,也難怪那男生會那樣說,因為一開始女生就沒有尊重男生了 就跟現在很多女生穿著都很開放,一下露腿一下露哪邊,男生不小心看到女生也要告,我就在網路上看過這種案例,之後也不知道是怎麼樣了,現在有些人不知道是錢不知道該怎麼花還是時間太多一下那個也要告這個也要告 |
|
送花文章: 56979,
|
有 4 位會員向 lutunhsiang 送花:
|
2009-05-02, 12:51 AM | #1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引用:
原來臉皮夠厚、辯才無礙就能所向無敵 那就是說偶們要向雄辯滔滔、顚倒黑白的「訟師」看齊 好黑暗的現實生活 |
|
送花文章: 8126,
|
有 3 位會員向 prosaic 送花:
|
2009-05-03, 01:31 AM | #15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引用:
雖然仍有些疑問,(搞不清自辦和公司辦的格式有何分別) 3P大您忙,不吵您了,我只說我了解的感想(不盡正確) 我覺得有無簽訂「生前契約」價格沒多大差別,到時除了基本規格另有需求再加錢 差別在於簽了「生前契約」,可以事先比價及安排未來喪禮的格式, 免除一部分因家屬事出突然在情緒紊亂時被敲竹槓 禮儀公司是走良心路線,有的公司漫天要價,當然也有像3P大走平實路線 笑~~~~ 雖然我對有逃漏稅陋習的公司沒好感,但後事還是得靠禮儀公司,不然家屬會忙翻 若不幸家中有人逝世,記得向禮儀公司索取發票或收據可至勞保局申請喪葬補助費86,000 我覺得有宗教信仰是件好事,但法事、功德是看不見的東西,過份迷信「功德」的效益,浪費過多金錢會對喪家造成負擔 生前的孝敬比死後的隆重,更有實質利益。 |
|
送花文章: 8126,
|
有 5 位會員向 prosaic 送花:
|
leechaoming (2009-05-03),Living (2009-05-05),magicwoo (2009-05-03),ppp0600 (2009-05-03),tom710509 (2009-05-04)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