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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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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再請問一下,掏空案常常見 許多大老闆都是掏空之後,就逍遙法外 我常覺得很奇怪的是,為什麼不追回那些被他掏空的不義之財? 是因為根本不知道掏空多少? 還是不知道哪些資金流向是不法? 是不知道該如何追回,還是不需要追回? 另外 我下面貼一則半年前葉樹姍的案例 他的慈善捐款就被討回,很不符合所謂的不追回原則 法律判決,葉負債之後必須要追回他捐給慈善團體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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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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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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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tw.myblog.yahoo.com/ston09101...657&next=17655
葉樹姍負債捐款 首例判善款吐回 更新日期:2008/12/03 12:14 張靖玲 顧守昌 捐款作公益,卻首度出現法官要求公益團體得把錢吐出來!知名媒體人葉樹姍背負4千多萬債務,現在債權人指控,葉樹姍過去不斷捐款作公益,涉嫌逃避還債,法官因此裁定,撤銷葉樹姍的捐贈行為,還要追回善款;葉樹姍透過聲明表達遺憾,公益團體更委屈,表示那是請葉樹姍主持的車馬費,由於葉樹姍沒收改列捐款,而且年代久遠早就花掉了,怎麼追。 資深媒體人葉樹姍(97.2.6):「我們一起發下好願,共同做好事。」 主持大型晚會葉樹姍遊刃有餘,但螢光幕下的她,卻長期受到債務煎熬,10年多前,葉樹姍前夫向陳姓債權人開支票借錢,葉樹姍作保,支票跳票,葉樹姍一肩扛起4千多萬債務,不過債權人卻指控,葉樹姍一邊不斷捐款作公益、逃避債權,法官判定公益團體一併成被告。葉樹姍(97.2.6):「遠離一切紛爭,遠離一切的對立與衝突。」 受宗教潛移默化的葉樹姍,以尊重與感恩為主題發表聲明,表達一心與人為善,沒想到作志工理念,不被法官接受;葉樹姍強調,會當成善知識看待,倒是拖累公益團體跟著上法庭,她曾當面一一鞠躬,表達歉意,對曾接受過葉樹姍幫助的團體,真的是雪上加霜,因為不景氣捐款減少。 現在法官還判決,要把過去葉樹姍捐款,像慈濟的上百萬、法鼓山的17萬,還有婦女新知的3萬6等等,通通要吐出來。德蘭啟智中心主任:「尊重司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一定會上訴,因為我們覺得這判決非常不合理,她只是幫我們義務主持,主持那個募款的義賣,她只是把那個主持費用,她不願意領,回贈給我們。」 拿出10年前募款餐會照片,年代久遠卻被要求要還,法官這項判決,對公益團體來說也是開了眼界 =================== 抱歉,找不到原始新聞連結,這個連結將就將就 我只是覺得很奇怪 若是開樓的一開始案例來說,本著人死之後,不應該面對某些責任來負責 嚴謹的來說,是這個人死後不需要負責? 還是這個人死後需要負責,但因為找不到他負責,所以不需要負責 還是這個人死後需要負責,因找不到人負責,所以找他的父母親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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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 至於原告住宅係在林姓男子死後才變「凶宅」,而在該宅價值下降之際,林某已死亡,根本不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屋主如何能向他求償?甚至向其繼承人求償?在法律上根本不會構成。 至於企業家掏空,可是錢早在被發現掏空前流出國外,就像土城哪位他們家在國外還藏了多少錢只有他們知道,不是不追而是很難追回,連拉法葉案扣押在法國的佣金官司進行多年至今還沒法要回 葉樹姍的案例是他欠債在先,之後所得應該用來償還,只不過他捐給慈善機構,大家覺得法院判慈善機構要吐出來有點不近人情 如果,有人把偷來的東西捐到慈善機構被查到,請問是否需物歸原主? 想起前立委伍澤元,潛逃到大陸早前死在北京,請問比照湯尼陳的案例判決,我們的政府大可以民事訴訟要求伍澤元的家屬賠償伍澤元污走過億公家的錢 政府為何不做? 警惕貪污的官員比湯尼陳的有用得多 重點是,伍澤元的家人不是窮人有錢請律師,政府就算告也不一定勝訴,湯尼陳因為有錢請律師欺負沒錢請律師的窮人,如此而已 此帖於 2009-07-22 12:19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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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一下
樓上哪篇漏掉實務上的重要事項 關於古大俠提到的掏空案,陳姓商人,王姓商人,以及娶專櫃小姐的商人,高雄王家..都在檢方起訴前/沒被限制出境前跑掉 他們的案件都在法院審理中,甚至因被告跑了卡在哪裡.. 所以一天沒有判決下來,掏空只是我們的說法,實際上他們只是通緝犯還沒定罪,在法律實務上如何能追不法所得? 而跑不掉王家的一大票人,要等到三審定讞,也許十年八年後都不一定有結果 伍澤元是二審判決十五年有期徒刑,他保外就醫後來選上立委藉故考察跑到大陸去 此帖於 2009-07-22 04:00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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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這個官司,在空閒時查了一些法律常識,算是從這個新聞得到的益處
心得如下~ 刑法跟民法不同,刑事訴訟法若在一審中被告死亡,如為單一被告法院會以被告主體不存在作出"不受理判決",有個案例是同一案有好幾個被告其一在審理中死亡,法院對死亡之被告免訴 民法就比較麻煩,所以大家要注要,如果你有親屬是民事訴訟的被告,你剛好是他有排順位的繼承人,他在訴訟中過世,你有機會繼承他的訴訟變成被告替他上法院 湯尼陳提民事訴訟當然沒法告已死亡的林姓男子,直接告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即他父母 他父母也許不知官司會敗訴,甚至不知兒子的真正財務狀況,誰出的主意?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正因這限定繼承他們還有部分責任,因此,必然變成這個民事訴訟的被告 若果,他們有高人指點夠聰明,在兒子燒炭死亡後第一時間或在法定時間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等於兒子身後的一切債務責任都不關他們的事,湯尼陳根本就沒有對象可告! 除非大家能確定去世親人遺產遠多於負債,否則申請限定繼承也是一件挺麻煩的事,要向法院申報遺產帳目... 據我的了解民法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有法定期限,如果提告的人夠狠等期限過後才提告,等於第一順位繼承的親人沒有作出任何繼承的申請,自動成為一般繼承,哪就慘了! ps:上面是我個人的理解,如有不對請指正 此帖於 2009-07-22 03:56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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