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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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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一下,花了一點時間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資料
96年罪犯減刑條例適用之基準日? 以96年4月24日陳總統對外宣示之日,為減刑之基準日,亦即犯罪須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本條例規定應予減刑者,始能適用本條例規定減刑。 媒體沒有錯,應該是這樣~ 扁家偽證罪是以國務機要費開始進行筆錄計算,當年是民國95年即陳瑞仁檢察官偵辦 而陳敏薰到特偵組偵訊是96年之後 所以陳不適用 很奇怪的法律?96年以前做壞事的人可以減刑,之後就不適用(馬英九及家人千萬不要做壞事) 陳水扁果然有先見之明,連這條後路都鋪好家人剛好用得上,真不是浪得虛名 ps:說真的,法官判得太輕,偽證罪七年以下,即最高可以判七年,哪怕法官就直接判七年,為直系親屬作偽可減刑,給他們減一半變成3年半,犯後認罪...加上新法減刑,判七年有期徒刑七折八扣最終變成一年半,96年以前犯罪真是賺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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