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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9-02, 09:49 AM   #8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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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更正一下,花了一點時間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相關資料

96年罪犯減刑條例適用之基準日?

以96年4月24日陳總統對外宣示之日,為減刑之基準日,亦即犯罪須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本條例規定應予減刑者,始能適用本條例規定減刑。



媒體沒有錯,應該是這樣~

扁家偽證罪是以國務機要費開始進行筆錄計算,當年是民國95年即陳瑞仁檢察官偵辦

而陳敏薰到特偵組偵訊是96年之後

所以陳不適用

很奇怪的法律?96年以前做壞事的人可以減刑,之後就不適用(馬英九及家人千萬不要做壞事)

陳水扁果然有先見之明,連這條後路都鋪好家人剛好用得上,真不是浪得虛名

因為我平時間比較少注意政治新聞

頂多是頭條新聞點一下

當初是甚麼時空背景,竟然可以定下減刑條例!?


這種東西為什麼還可以通過?

難道國民黨都不會有任何意見?

還是國民黨又是被壓著打,半點屁用都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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