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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9-02, 02:01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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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陳水扁第二次被追加起訴時,檢方就簽結了不起訴陳敏薰,所以沒有行賄問題

檢方認為,陳敏薰送錢給扁家,屬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現行法律並不處罰,予以簽結


我認為應該是媒體弄錯,天下哪有法令被告不認罪,還可以適用減刑條例?

被告不認罪,法院認定有罪如果還能減刑,法官真是佛心
很奇怪的..啥麼叫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行賄還有分合法的嗎?

真的覺得中華民國法律真的是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從政的人有幾人是身家清白?這種減刑條例兩黨民代歡迎都來不及,豈有反對之理?

因為這不是啥爭議的大新聞,說實在,我也沒什麼印象,記得陳水扁在第二任初接見國外一些人權團體,宣示過支持廢除死刑....

據報導之後一兩年法院就沒有判過死刑,甚至法務部長也沒有簽署執行死刑

而這個減刑條例是由法務部提出的,陳水扁當然樂觀其成

國民黨怎會有意見?馬英九上台後,國民黨立委異想天開修法重罪可易科罰金,在交付二讀被法務部長王清峰找民進黨立委把此法擋下來,法務部長找在野黨幫忙真是一大諷刺

王清峰公開說不贊同的理由是修法後"窮人小罪都要坐牢,有錢人重罪花錢消災",完全不符合社會公義..

這個惡法,我記得很清楚,聯合報用社論罵得最兇,警告馬英九若給這種法通過試試看,絕不會放過馬英九及國民黨的民代要他們在選舉時付出代價


我記得這重罪可易科罰金的惡法。

以前滿清時代被列強割地賠款,所以搞出一個"議罪銀",就是犯了法,都可以繳錢了事。

後來還開始賣官.....把官位..知縣、同知、知府等地方官列表出價,還分地方繁榮有高低價

如果任憑立委胡搞瞎搞,改天說不定賣官弼爵的花樣都會跑出來了。

(雖然現在政府高層一樣有疏通買官的骯髒事,不過這是政治分贓或者貪污等違法行為..)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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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9-02, 02:45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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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奇怪的..啥麼叫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行賄還有分合法的嗎?

真的覺得中華民國法律真的是
所謂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指公務員拿到好處後,違法幫助行賄者達成目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成立,送錢和收錢者都有罪;不過,如果公務員,只是單純的收錢,沒有違法甚或違背職務,這種情形下,拿錢的公務員當然有事,但送錢的民眾或企業界,因為沒有讓公務員違背職務,因此現行法律,對其並不處罰。

我的理解是比方說~去某公家單位希望某公文核准加快下來,私下行賄相關人員,就算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只罰收錢的公務員不追究送錢的,因為這本來就是該公家單位所要處理的業務

這個法律觀點真的荒謬之極,行賄的沒事收錢的要坐牢

不過也許因為這個規定,扁家四大弊案適用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辜家才願意出來指證

企業家背後一定有法律顧問,既然有這個法律作為方便之門,只要公務員敢收錢商人又何需害怕處罰?

香港的廉政公署賄賂罪就嚴得多,送錢收錢就構成犯法雙方刑責一樣


意思是陳水扁身為總統喬事情安排職位是他職責範圍,陳敏薰送錢買官(不管他本人承認與否),總統告知下屬部門給陳小姐任何官方可以掌控的董事長位置,符合上述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陳水扁因有公務員身分就要負刑責,陳敏薰則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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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指公務員拿到好處後,違法幫助行賄者達成目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成立,送錢和收錢者都有罪;不過,如果公務員,只是單純的收錢,沒有違法甚或違背職務,這種情形下,拿錢的公務員當然有事,但送錢的民眾或企業界,因為沒有讓公務員違背職務,因此現行法律,對其並不處罰。

我的理解是比方說~去某公家單位希望某公文核准加快下來,私下行賄相關人員,就算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只罰收錢的公務員不追究送錢的,因為這本來就是該公家單位所要處理的業務

這個法律觀點真的荒謬之極,行賄的沒事收錢的要坐牢

不過也許因為這個規定,扁家四大弊案適用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辜家才願意出來指證

企業家背後一定有法律顧問,既然有這個法律作為方便之門,只要公務員敢收錢商人又何需害怕處罰?

香港的廉政公署賄賂罪就嚴得多,送錢收錢就構成犯法雙方刑責一樣


意思是陳水扁身為總統喬事情安排職位是他職責範圍,陳敏薰送錢買官(不管他本人承認與否),總統告知下屬部門給陳小姐任何官方可以掌控的董事長位置,符合上述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陳水扁因有公務員身分就要負刑責,陳敏薰則不處罰~~
這一種法律根本大開後門之便,讓一堆專走邪門歪道的政商勾結,難怪..為何檢調單位喜歡辦公務員,除了積分高,辦了民眾或企業,根本就無罪可罰。

也難怪..政府機關基層公務員奉公守法,阻礙有心人財路時,常遭受一些黑函檢舉或者陷害,即使事後還其清白,但檢舉的目的跟給其教訓對象的目的已經達成。

政府司法應該是維持正義,讓公務員有安心、勇於任事的公務環境。但這一種司法,只會讓有心國家貪污案件層出不窮,公務員畏縮怕事,而會鑽法律漏洞的政務官跟政治人物官商勾結,卻一點事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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