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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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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還有分合法的嗎? ![]() ![]() 真的覺得中華民國法律真的是 ![]() ![]() 引用:
我記得這重罪可易科罰金的惡法。 以前滿清時代被列強割地賠款,所以搞出一個"議罪銀",就是犯了法,都可以繳錢了事。 後來還開始賣官.....把官位..知縣、同知、知府等地方官列表出價,還分地方繁榮有高低價 ![]() ![]() 如果任憑立委胡搞瞎搞,改天說不定賣官弼爵的花樣都會跑出來了。 (雖然現在政府高層一樣有疏通買官的骯髒事,不過這是政治分贓或者貪污等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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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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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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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指公務員拿到好處後,違法幫助行賄者達成目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成立,送錢和收錢者都有罪;不過,如果公務員,只是單純的收錢,沒有違法甚或違背職務,這種情形下,拿錢的公務員當然有事,但送錢的民眾或企業界,因為沒有讓公務員違背職務,因此現行法律,對其並不處罰。
我的理解是比方說~去某公家單位希望某公文核准加快下來,私下行賄相關人員,就算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只罰收錢的公務員不追究送錢的,因為這本來就是該公家單位所要處理的業務 這個法律觀點真的荒謬之極,行賄的沒事收錢的要坐牢 不過也許因為這個規定,扁家四大弊案適用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辜家才願意出來指證 企業家背後一定有法律顧問,既然有這個法律作為方便之門,只要公務員敢收錢商人又何需害怕處罰? 香港的廉政公署賄賂罪就嚴得多,送錢收錢就構成犯法雙方刑責一樣 意思是陳水扁身為總統喬事情安排職位是他職責範圍,陳敏薰送錢買官(不管他本人承認與否),總統告知下屬部門給陳小姐任何官方可以掌控的董事長位置,符合上述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陳水扁因有公務員身分就要負刑責,陳敏薰則不處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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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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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也難怪..政府機關基層公務員奉公守法,阻礙有心人財路時,常遭受一些黑函檢舉或者陷害,即使事後還其清白,但檢舉的目的跟給其教訓對象的目的已經達成。 政府司法應該是維持正義,讓公務員有安心、勇於任事的公務環境。但這一種司法,只會讓有心國家貪污案件層出不窮,公務員畏縮怕事,而會鑽法律漏洞的政務官跟政治人物官商勾結,卻一點事也沒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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