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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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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還可以請律師告違規穿越馬路者精神賠償,而不是違規者提告
台灣還有一個奇怪的不成文規定,交通意外就算一方完全沒有責任,可是對方重傷,你還是要負"道義上的責任"賠人家的醫藥費,看過不少判決似乎行之有年... 下面再舉一案例給大家參考,事故中婦人騎士自己受傷較重,重點是他沒有超速,我們一般在市區騎車或開車很容易一下子就超過限制速度50/60公里,尤其是要過紅燈十宇路口時很多人習慣加速,我是怕死之人習慣都會減速,若是行人違規穿越馬路,而你撞倒他時的速度剛好超過限制,很抱歉你就倒大楣,變成兩者責任相當,最後看誰傷得重.. ------------------------------------------------------ 基隆市陳姓國中女生今年六月間下公車後跑步過馬路,與汪姓婦人騎的機車擦撞,汪婦摔傷,警方鑑定認為女學生未走行人穿越道,違規穿越馬路肇事責任較大,昨天將她依過失傷害罪嫌函送法辦。 陳姓女學生的父親喊冤,指女兒被撞還要被送辦,公理何在?機車如果不是騎太快怎會撞上行人?他將在開庭時請法官查明,還他女兒公道。 十四歲的陳姓女學生六月十日晚間在基隆市祥豐街下公車要返家。她跑步穿越馬路,此時汪姓婦人(五十歲)騎機車經過,汪姓婦人雖緊急煞車,仍與陳姓女學生擦撞,汪婦人車倒地,經送醫診斷發現左橈骨頸塌陷骨折。 此案雙方各執一詞,協調和解不成,汪姓婦人向交通隊提出告訴。 基隆交通隊事故處理小組指出,此案事故地點附近不到一百公尺的地方有行人穿越道,女學生沒有走行人穿越道,判定她違規穿越馬路。 警方說,警方根據現場煞車痕、機車摔車位置來鑑定車速;根據現場相關證物研判,汪姓婦人依正常方向、速度騎乘,並沒有證據顯示她車速超過限速五十公里,且女學生是突然穿越馬路,非汪婦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判定女學生肇事責任較大。 【2008/11/13 聯合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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