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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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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補充另一判例,雙方都有錯,法官就會衡量責任的比例
----------------------------------------------------------- 林姓騎士3年前無照騎車也未戴安全帽,撞上牽腳踏車穿越馬路的林姓女子,導致自己摔破頭顱、眼睛失明,女方臉部挫傷。法官昨天宣判,女方違規穿越馬路,判賠騎士180萬元,騎士則因無照駕駛也得賠償女方67萬元。 判決書指出,94年11月當時還未成年的林姓騎士,騎機車行經明德女中前,撞上牽腳踏車過馬路的林姓女子,造成自己顱骨碎裂、右眼失明,進行腦部手術後,得由看護照顧,女方則因臉部嚴重挫傷,還進行植牙修補。 林姓騎士指控女方,違反交通規定擅自穿越馬路,導致他重大傷害無法工作,換算40年的工作薪資與醫療賠償,求償700多萬元;林姓女子則反控,林姓騎士當時無照騎車,且未戴安全帽超速行駛,是造成車禍的主因,讓其花容受損,要求騎士賠償100萬元醫療及精神慰撫金。 法官認為,該起事故兩造均有責任,但騎士無照騎車是肇事主因,女子穿越馬路是次因,騎士得負起過失責任60%、女子得負40%,經估算兩方醫療賠償與責任,騎士左側癱瘓、右眼全盲無法工作,女方得賠180萬元,另女子求償部分,騎士負擔67萬。 【2008/08/20 聯合報】@ http://ud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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