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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2-10, 02:17 A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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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紅字部分之前有引用是屬民法侵權第195條

這個案例,曾跟同事閒聊,法官會判女方勝訴是因為被告男方不出庭答辯又沒請律師,如果男方出庭又有律師,也許結果會不一樣

問題是女方手上的所謂證明是否夠力?如果男方堅稱有告知女方他們在交往過程已婚,女的在知情下又沒有離開...就得看雙方手上能提出什麼讓法官認同

何況,尤律師已清楚表示騙感情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同事就提出疑問,民法第195條的前題是"不法...",若隱瞞已婚是騙情的手段認定為道德問題,何謂不法?如果不能認定是"不法",能否適用於第195條?

因此,這個判決不一定能成為判例

總之,要劈腿或搞外遇的就要小心,不留下任何證據,有啥事當面說清楚,不要簽任何愛的協議,不要用簡訊或e-mail之類的怕對方留下證明
這新聞日劇HERO中就有類似情節,由木村拓哉飾演的檢察官負責偵辦,最後結果是
木村在法律上無法給被告定罪,但是卻在道德良心上給被告定罪,希望她別再犯..

過程大意是某女子以烹飪補習班的方式接觸許多單身學員,利用該男性學員感情
經驗不足(憨厚老實的阿宅)又想交往、成家的弱點來犯案,每次都用不同藉口取
信對方,然後詐取金錢後即失蹤、分手.....使對方損失慘重...

感情上的詐欺不管是國內外應該都很難定義是否犯罪,因為審判的都是第三人非
當事人,而且這種問題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不足外人道。所以第三人無法得知詳
情給予法律上最佳的動作.....

這就是感情奇妙的地方,現實生活中兩個毫無干係的人本就不會去與另一人產生
交集,只有情侶、家人的身分才會........如果不是兩人有某種關係很多行為就無
法成立,譬如性騷擾.....若某方對另一方無好感,就不會讓對方碰觸肢體,所以
產生性騷擾,若有好感呢?...想像空間就大了.....

又猶如立委MOTEL案,若該委員對女方無好感又怎會帶對方去吃高級日本料理呢?
為什麼不找路過行人或者你我去吃?甚至扁案中為啥陳少爺留學財團要幫忙給獎學金?

若按照當初的協議走就不會有問題,一但交易、關係破裂就會計較起來了..



個人認為~~此案為特例,不會成為慣例....理由如上述..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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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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