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論壇說明 |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簡單說,陸委會致函香港政府,要求香港政府同意我方派檢警到香港押人回台受審
看似由被動轉為主動出手,菜政府想要在此事挽回面子,也不能被說成不作為 可是其中有何差別? 之前說不想有人被自首,說是港府的陰謀 坦白說,香港特區政府從特首以下所有一級官員,全是政治豬頭 差點忘了一件事,菜政府用"押人" 兩個字,是故意侵犯香港主權的字眼 香港不可能同意,如果玩文字遊戲,不是不可以把人犯交給台灣的檢警帶走 過去不是有前例,港警把人送到機場過海關後,在飛機連接的陸橋上交接就好 此帖於 2019-10-22 09:49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
|
送花文章: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