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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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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我只是就我的知識與認知來判斷的........... 法官與律師是截然不同的,律師有義務替委託人找出有利的證據,但是法官不同,法律的審判是不講求人性的,所謂的法律不外乎人性,那是在調查與審理階段並非在審判的階段,調查與審理階段發現其情可憫,那可酌予量刑,在調查階段則檢察官在起訴書上可以不求刑度由法官自行斟酌,這就叫做法律不外乎人性.......... 但是當審判的時候法官必須要就有利被告與不利被告的事證做評估,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犯罪要件,並視其情節判刑,所以跟律師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所以,我才會認為法官是受書面資料的影響而做出誤判(因為所有證詞自白,法醫驗屍報告都是書面的),我還是認為等這件案子真正定讞了再來評論會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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