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15, 09:06 PM | #1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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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 關於無薪假問題
幫朋友問的,他很幸運的趕上這班流行的行列,請各位知道的幫幫忙喔,感恩
朋友公司的 協議同意書內容 說明:因大環境不景氣,為長期考量自2009年1月起,每位員工配合如下: 1.薪資調整為勞保基本薪資$17280 2.每月給付國定公休 ,假日之日薪,不上班。 3.聯絡上班,隨時配合上班,若未配合即終止勞資關係,自動放棄不再給薪資. 4.如通知上班,以目前日薪計算. 5.不同意者,自動辦理離職,結算到今日. 6.選擇(1)同意配合 口 (2)辦理離職 a.薪資現在不是規定不可以發放低於17280 b.據朋友說是勞保申報薪資調為17280,但是也降薪成日薪,所以沒到基本薪資 我原本查到的是說投保薪資:十二月十二日,勞委會發布最新解釋,這份聲明中有兩個重點,第一,如果勞資雙方達成無薪休假的協議,即使是月薪制的員工,最低薪資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但雇主在替員工投保時,勞保投保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依據第2.因為公司沒工可作,依上述計算公司每月只給付4608元..... 餓死,比臨時工還不如(他們公司真的是本勞休無薪假,外勞累到爆)..... 照算法隨CALL隨上班日薪變576...... 第5點看樣子應該是要規避資遣費(據他同事跟公司爭吵時公司說,公司說絕對不會付資遣費) 第6點,簽還是不簽?因為沒時間考慮就簽了,怕不簽就馬上滾蛋 想在問的是, 1.以上可有違反勞保規定 2.像這種強迫式簽的文件可有效 3.因為上述第五條就會造成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因為不具備了"非自願離職"條件 4.公司很聰明,原本要開會公佈,但臨時老闆從大陸打電話回來說要個別協商,並要他們簽了這樣的同意書 我查的:勞委會指出,有沒有經過勞資協商,是雇主實施無薪假是否合法的關鍵,如果雇主沒有與勞工進行個別協商,就片面宣布無薪休假,該項宣佈將不具法律效力,勞工可向縣市勞工局申訴。,所以他們臨時改成單獨的協商,卻一樣逼他們簽 http://tw.money.yahoo.com/news_artic...081224_1_1aa3m 台北12/24日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今天表示,無薪假定型化契約參考範本明天公布,只要簽署就有法律效力,員工在無薪假期間仍有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權利,可要求雇主依原契約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王如玄上午首度公開回應勞團訴求指出,勞委會已經守住無薪假給薪不得低於新台幣1萬7280元基本工資底限。站在保護勞工權益的立場,如果勞雇同意縮減工時,將「鼓勵」企業使用契約範本,只要簽署就有法律效力。 她說,由於書面契約簽署後,勞工在無薪假期間仍有主動解除勞動契約的權利,因此,勞雇要訂定1個月、3個月無薪假都可以。 朋友的訴求是 a.直接資遣並給資遣費 b.補足最低薪資 c.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他們已經簽了這文件,但並非新公佈的無薪假定型化契約,聽人家說可以去申訴,但要寫存證信函,請問這案例有辦法申訴成功嗎?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另一說是非自願簽了這文件,資方有可能構成刑法的強制罪,除了負刑責以外,所簽的同意書還無效,是真的嗎? 希望知道的版胞幫幫忙。感謝各位,拜託拜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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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6, 07:20 AM | #7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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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在想應該還有機會可以申訴,因為他們去問到勞保局義工, 義工說要寫,我問他那同意書有效嗎?他跟我說義工也看不懂,挖勒...... 後來他同事叫他寫存證信函,而我以前有幫另一個寫過家暴的,所以又找上我,我哪懂阿 我是以場次計費,場子工資,公司發案下來,或自己的案子都有另外的獎金............ 不過最近被陷害變黑軍,一個月只能領2~3萬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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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6, 02:19 PM | #10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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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為回答部分!!
引用:
此帖於 2009-01-16 03:29 PM 被 yayay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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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6, 02:37 PM | #11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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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參考
勞委會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提供勞雇雙方協商參考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95315d6:64ea&theme= 下面就有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下載 http://www.cla.gov.tw/cgi-bin/download/AP_Data/Message/news/.message/200812/25/495315d6:64ea/49531694.doc 相關問題也是可以找工作所在地勞工局協助(管雇主-勞工問題) 不是找勞保局(管各項給付金) 北縣勞工局(02)2960-3456 http://www.labor.tpc.gov.tw/web/Home?command=display&page=flash 北市勞工局(02)2728-7016~9(共4線) http://www.bola.taipei.gov.tw/ 此帖於 2009-01-16 04:09 PM 被 yayay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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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6, 04:08 PM | #1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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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P大:
非常對不起! 昨天一天到嘉義出差 一直到現在才上網 您朋友遇到的問題,可能也是目前很多勞工朋友會遇到的困擾 實話實說..... 遇到這樣的問題,小弟不等詢問者陳述完他的問題 就會很迫切的問..... 協議書簽了沒? 坦白講,這是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 每個人都有表達自已....自由意願的權力 相同的,您所簽署的協議或契約只要在自由意志下完成的 都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自願由月薪制改為日薪制 未來要再爭取原有的權益,可能十分困難 ............................................................................................ 勞委會在去年十二月份。已經重新發佈解釋令 停止適用民國90年及96年可低於基本工資之釋函 要求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 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17,280元) 也就是說,只要您是領月薪者 不論您一個月放多少天的...非志願"無薪休假" 您的薪水都不會低於17,280元 您朋友碰到此事,最正確的做法,就是先不去簽署任何會改變月薪制為日薪制的協議 等問明白後再去簽! 就算會被開除,我也可以保證 只要公司不倒....他一定可以領到合理的資遣費 非常遺憾的.... 小弟要說 從您的敘述中,我們雖然可以了解 您朋友確實是在無奈的狀況下 做出決定簽了協議書 但YA大所說的十分正確 那....就是在自由意願下簽署的 只要沒有簽署任何協議,公司方面要開除員工或片面實施無薪假或更改月薪制成日薪制 勞工可以向該縣市勞工局"檢舉"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 不經預告勞工有權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如果已經簽署了雙方協議 那雇主可以舉證,勞工體諒公司現況,自願支持公司"渡過難關" 在這樣子的狀況下,如果您的朋友想要平反 只能請該管縣市勞工局....出面"協調" 只是.....目前各縣市勞工局處理勞資糾紛的經管部門 處理已被媒體披露案件......都已焦頭爛額了 處理類似的"協調"事件.....阿門!....... .............................................................................. 目前各地勞工局已有多起案件 因為雇主自行變更勞動條件 致使勞工權益受損 勞工局不但可以替勞工要回資遣費,還會對雇主裁罰 當然前提是...."公司"不要倒 如果公司不堪賠累.....倒了 勞工朋友也只能 "無語問倉天"了! 這篇的主題詢問 只要不簽協議書 要求的三個訴求 都很容易可以達成! 簽了以後 一樣就是那句話 只能......"無語問倉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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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14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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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6, 04:40 PM | #14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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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JOHN大說明
小弟我益有收穫 那就是除了本票支票同意書授權書----- 現在新增協議書也要想清楚再簽 引用:
但對這件事的事故人 如果真不想待下去 應立即找勞工局協助 看看是否能以非自願性離職 如果申請成功 就算是公司不支付你的資遣費 你還有勞保局的就業保險金可拿(失業期間最多領6個月) 但起算點就從非自願性離職日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但目前投保薪資17280 會對請領金額不利 如果需要的話,不要拖了!! 純建議,但以當事人需求或計畫為準!! 此帖於 2009-01-16 05:07 PM 被 yayay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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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6, 05:32 PM | #15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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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小弟在回覆這樣的文章 是有相當的風險的 因為在看到這樣的詢問 感覺"事關重大" 直接就回覆了 正確的做法應該,先看過協議書再進一步回覆 不過最近這二個月來,小弟親眼看過的所謂"協議書"不下十餘種 說實在的,還沒看過一種是真正站在維護勞工權益下 所謂的公平、正義的"協議書" 就算是勞委會提供的"協議書",也因為受勞雇雙方的壓力下 訂定的有些令人"搖頭" 雇主方是強勢,勞工方為弱勢 雇主方有錢.......能請熟諳法律者,去訂定不合理的"單務契約" 小弟就曾看過某一電子大廠的"協議書" 看完後只能.....擲筆三嘆! 生"目睭"以來就沒看過還有這麼"狠"的 那個白目的.....簽了,就注定.......大概一輩子就賣給公司了 所以要簽非勞委會版的"協議書" 建請三思! 當然對公司有深厚的感情或認同感 願意犧牲小我,共渡難關..持有"好人卡"者除外 ............................................................... YA大您的解決方案......十分正確 就算已經簽了協議書 勞工處在下風 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案 也只剩下,請勞工局出面"協調"了 在未簽協議下是"檢舉" "檢舉"在經管單位的內規中是有"時間"壓力的 已簽協議下是"協調" "協調"是沒有時間壓力,只能靜候安排了 不過,對雇主只要是"協調"都會有"壓力" 能因而取得"非自願離職書"或"資遣費" 當然是最完美的結果 良离尚請擇木而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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