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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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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如您以上所說,兩案不能一判,不構成累犯~是因為不同案件 這就是司法體制的漏洞 抱歉~我剛剛沒將新聞內容咀嚼清楚, 他是第三次才到法院被判決的~~ 這也是很奇怪的檢察體系,如果檢察官輕易讓對方交保, 造成被告再犯,在職務上是否已經有失職的行為? 但是換個角度來看~他的交保候傳也算合理, 台灣的交保候傳~可有學問了,一個犯罪的人~交保候傳後~等候法院開庭, 因為現在法院的案件堆積如山....這個等候的時間, 快則半年,慢則一年多都有可能! (我就認識一個詐欺+偷竊+偽造文書的人~法院拖了一年半才判決~後來是服社會勞動役) 而這一段交保候傳的時間, 歹徒就有機會再度犯案,等於是司法空窗期 但是檢察官若是堅決將他羈押, 一個強姦犯,或是一個把女友裸照放在FB的人,也非重大罪案, 就要在監獄待上三五個月~半年...甚至一年以上,等待出庭, 他又不同於已經被判定是罪犯的人~未出庭前人人都僅是嫌疑人~ 那也不能依監獄行刑法~要他服勞動役, 變成國家要關起來養他,花人民納稅錢養一個廢渣.....在法律上似乎也不合常理? (萬一判決下來嫌疑人是無罪的,他還可以申請高額國賠) 所以檢察官的決定~你說他是錯的....他也沒錯 因為很多事,是依多方考量的~ 說他是對的....似乎還是有欠周詳 此帖於 2011-10-11 04:09 PM 被 lucky c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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