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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文有提到主兇弟弟的證詞不被採信,人性上他有必要維護蘇建和等人?新聞片段中回顧,曾有一段他們幾人步入法院之際剛好遇到,蘇很無奈的對這個弟弟說我們被你哥哥害慘!他低頭似不太敢面對蘇建和說:我知道你們沒有殺人.... 另外,跑司法的資深記者的分析,蘇建和三人被抓時才17左右,三人家景並不是很好,被關了十多年經歷多次上訴失敗,只差法務部長的簽署死刑執行,在人性上如果真有犯下殺人罪,相信很難有人在哪種要死不活天天渡日中還能堅持下去?何況三個人?難道這三個人說謊不認罪的信念同時如此堅強? 人權團體的義務律師,如顧立雄等老鳥,會同時被這三個年青人騙倒?(難道真有像李察基爾主演的電影情節,資深律師被一個年青人假裝性格分裂騙了) 記得李泰安被起訴,原本有位義務律師主動要幫他,可是經過詳談後,突然宣告放棄,雖然沒有清楚說明原因,大家心裡有數! 319槍擊案的所謂主犯陳義雄,他們的家屬被說服出來翻供,據胡忠信等人說明當時北上,約在某地點,找到王青峰,葉耀鵬等資深律師到現場提出很多319的疑點,要他們一一回答,如果連王青峰等人都不能認同,根本就不可能面對外界的質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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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就我的知識與認知來判斷的........... 法官與律師是截然不同的,律師有義務替委託人找出有利的證據,但是法官不同,法律的審判是不講求人性的,所謂的法律不外乎人性,那是在調查與審理階段並非在審判的階段,調查與審理階段發現其情可憫,那可酌予量刑,在調查階段則檢察官在起訴書上可以不求刑度由法官自行斟酌,這就叫做法律不外乎人性.......... 但是當審判的時候法官必須要就有利被告與不利被告的事證做評估,是否構成法律上的犯罪要件,並視其情節判刑,所以跟律師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所以,我才會認為法官是受書面資料的影響而做出誤判(因為所有證詞自白,法醫驗屍報告都是書面的),我還是認為等這件案子真正定讞了再來評論會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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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大我們只是站在旁觀者的角度去看他們三人有沒有殺人,當然法官是看證據,台灣司法過去一直被嘲諷~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也許理由如一般人認知是一審都是年輕有理想的法官,比較真的會實事求事,而三審到最高法院的說得好聽是年紀稍長的資深法官,不客氣說就是"老油條",如果不是政治案件,他們的固執保守心態與偏見,往往會做成誤判的原因(沒有證據不敢說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被收買..),我不知這次判決蘇建和等人死刑的法官是否認識之前同樣判他們死罪的法官,可能對於蘇案內心早有定見..這種事聽說過去常有的,自己熟悉的老師或學長判了刑,案子再上訴到自己手上,也會基於輩分倫理的考量,不易改判無罪,另一說法是"他們喜歡官官相護" 個人觀察台開案,趙建銘的律師團信心滿滿,認為一審也可以過關,可惜他們遇到一位法官之前是當老師,判決書還引經據典..說"權貴犯罪"..,",趙建銘把所有責任推卸到父親身上,當遇到一位有"人文素養"的法官時,結果會如何?可想而知! 沒有想二審法官不只認同一審法官的見解,據說判決書也有引典故! (其實二審剛開庭時,我看新聞注要到一個小節,跟太太說趙建銘很大機會會敗訴,因為法官在開庭時教訓趙玉柱的二郎腿坐姿,還說"做人坐要有坐相",如果我是律師聽到這句話大慨心知不妙) ps:忘了補充一下,當年的法醫也許有點混?案件中原本三人有一項罪名是強暴女主人,可是當年完全沒有作下體分泌物檢驗報告,這也是人權團體生氣的關鍵之一,如果做了發現真的有蘇建和等人遺留下的痕跡,案件就不會拖到現在? 而法官還是採信法醫的報告而不採信李昌鈺,認為李昌鈺只看照片沒有在現場,媒體訪問他,李昌鈺有點生氣說法醫也沒有到過現場!) 此帖於 2007-07-02 09:06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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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了十六年,真是.....
我只是覺得,沒有強有力的證據下宣判死刑,有腦袋的都會不服吧! 蘇建和三人是不是犯人我不知道,家屬的痛苦我不是不知道 可是沒有證據,單憑供詞就想判案,現在可不是古代,就算是包公斷案也講證據! 兩條人命只憑供詞就斷定兇手,十六年來又有誰去現場好好蒐證? 家屬可以憑警方斷定兇手而恨蘇案三人,可要是警方斷錯了呢? 如果有一天,真正的兇手現形,你恨錯十六年怪錯十六年,不是又捅了受害者家屬一刀! 是真兇或共犯自然應該接受制裁,可是請給我們一個可以說服我們的證據! 如果大家都這樣搞,有供詞就可以入人於罪,跟陳水扁有啥不同? 如果有一天真正的無辜者被斷送一生,你要負責嗎? 台灣人,不可以一時義憤,你要有判斷能力,怎麼可以被隨時可以竄改的言語牽著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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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這個案子....我只想說
如果我是蘇等三人,我會只求速死 什麼清白,那是騙人的 清白能吃嗎?浪費了十六年的光陰,為了清白? 他朝求的清白以後呢?我有工作嗎?我進入社會有競爭力嗎? 政府要怎麼補償我?國賠?國賠能讓我吃多久? 這可能是冤獄,也可能不是冤獄 但司法這樣搞,一下子死罪,一下子無罪,一下子又死罪...哪個人受的了? 就算是真的有罪之人被這樣搞,我看這被子也毀了。 我常在想,我今年二十五歲,享受的不少自由的生活 花花綠綠的世界,說不上錦衣玉食,但我想穿什麼就穿什麼,想吃什麼就吃什麼 我可以上網打電動,可以到史萊姆論壇來聊聊天,還可以看東看西 我常常惋惜自己身材不好,而且一拖好多年未曾好轉 把「人生最美好」的時段(也可以說最有本錢展示自己的時段)給白白糟蹋掉 那蘇等三人呢?他們的青春就在監獄裡,不知道明天能不能平反 每天吃沒得挑選的飯菜,穿一樣的衣服,作息一成不變,也許還要獄中勞動 大家因為總統大選,本省外省,台灣中國吵得沸沸揚揚的時候,他們可能正在與世隔絕,什麼意見也不能表達,也不能投票... 再送進去關吧~~也許八十歲的時候,司法證明他們的清白了 然後呢?離開監獄,舉目悽涼,可能這輩子連個女朋友都沒有過,親人為了營救,四處奔波弄得家破人亡 我相信他們會寧可選擇「冤枉的死」,而不要「清白的活」 印象中我大一那年上憲法課的時候,老師也提起過這個案子 之所以會提這個案子,是因為當時蘇的父親為了他四處奔波而過世,他連送老父一程的機會也沒有 這樣的人生到底有什麼意義? 而前兩頁,居然為了人權不人權的問題在筆戰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 |
__________________ 我聽爺爺講了一個故事 故事裏的事是那昨天的事 故事裏有好人也有壞人 故事裏有好事也有壞事 故事裏有多少是是非非 故事裏有多少非非是是 故事裏的事,說是就是,不是也是 故事裏的事,說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故事裏的事也許是已真實 故事裏的事也許是從來沒有的事 其實故事本來就是已故事 故事就是故事 故事就是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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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既然已經是普世價值,還有需要筆戰嗎? 事實上,大大您說的,和虛大說的,我都同意 只是我們講的是不同層面的問題 (以下回覆您,以及虛大叔) 沒錯,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同,但我認為人生的意義還是在此生 無論是否有來生,我們的努力,說透徹了就是為了我們這一生 含冤莫白,只要不放棄,卻始終有得以昭雪的一日。前些時候使版不是有貼新聞嗎?秦檜死了千年都可以翻案,不是嗎? 但是,司法秉著「勿枉勿縱」,在這案子裡,我卻只看到「勿縱」,卻沒看到「勿枉」。 先是不由分說的關了人十二、三年,終於自由過後才多久,又來個死刑 這是什麼道理? 虛大以為,拼死都要保清白,寧為玉碎...十六年了,試問如果您是蘇等三人,您還能有更新的說辭來說服法官嗎? 現在這三位等於只是刀殂上的魚肉,法官判你死,你就死;法官判你活,你就活 置於事證?物證?這些都不再是當事人可以控制的了 更嚴重的,是當初認定的主嫌早已槍決死亡 李昌鈺的鑑定?充其量只有參考價值而已 鑑定的結果,說明「不能排除一個人也可以犯案」,卻不是「肯定一個人犯案」 我相信李昌鈺的專業,但自從他辦過319槍擊案之後,我徹底了解他的說辭 總是不確定性+模棱兩可,剩下的,讓法官自由決定 因此,我佩服這三位當事者的心志,真的是「勞其筋骨、苦其心智、空乏其身」 可是當回到家裡,老父沒了,家財也散盡...最終只是「清白」二字,最後究竟爭得什麼?一片蕭索罷了 是的,人生痛苦的事情很多,但我相信這三位當事者爭到最後絕對得不到甜美的果實 只是成為人權團體拼命拉抬的對象而已。 上面我所談的,是「將心比心」的層面,而不是「大是大非」的層面 我只是覺得,如果我是當事人,我會一了百了。 ************* PS01:再次強調二位大大的說辭,我都同意。 PS02:我要補充,日前見本案律師及人權團體說真情非得已的時候,將請總統特赦。個人持反對意見。理由(1)特赦就表示有罪,有罪才需要特赦。如果無罪何須赦?(2)人權團體要爭的,究竟應該是司法應當注重人權,還是只是要這三個人的小命?特赦將使全案更為模糊,也失去追根究底的機會。 PS03:詳閱資料發現受害者家屬曾經呼籲社會大眾不要漠視受害者家屬的痛苦,別再提上訴。但我想說的是,法律上認定的主嫌已然伏罪死亡,而這三位到目前仍然爭議不斷。倘若最後證明他們清白,那麼不但法律枉殺了人,這「受害者家屬」就反成「加害者」了。呼籲社會大眾即使十分悲痛也不要讓情緒淹沒理智,並不是把所有可疑的人都殺光就可以撫平受害家屬的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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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司法的訴訟過程很痛苦,是種折磨,但是那種折磨那種痛苦絕對比不上一輩子被冤枉,家人一輩子都抬不起頭還要苦...... 如我我求速死了,我一了百了,但讓活著的親屬痛苦,那我不願意......... 相反的,案子若是我做的,那我會求速死,案情交代清楚後請求速死,不論死與不死都已經使親人蒙羞了,死了是給受害者家屬交代,此生無法贖罪,只有來生再報.......... 塵世間的生活不過是過眼雲煙,雖享受著自由,確也裹著痛苦,要煩惱的事情何其多?感情,生活,經濟,人際關係等等,但不論如何人要活的清清白白,被冤枉了除了自己痛苦,還可能禍及子孫,為了自己的清白受點苦又算的了什麼呢? 人權?不過是彰顯做人的權利,過與不及都是不對的,人權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但某些團體卻無限上綱,這也是我不能認同的! 如果能犧牲少數人的人權造福大多數人的人權,那才是大愛,社會也才會進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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