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論壇說明 |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1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回應twgo大大的文章,由於文章太長就不引文!
1.這位大大引用的是立法院尚未通過的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草案),尚未通過表示還有爭議,引用有爭議的文章就已經失去其正當性了! 2.監察院沒有解釋法律的權限,以下: ,過去各級政府將國家財產無償贈與、轉帳撥用等方式移轉政黨,有違法律實質精神,且已在人民及政黨之間,形成不公平之差別待遇,顯與憲法第七條人民不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精神有悖,並多次來函要求本院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見復。 不僅僅是法律,監察院還解釋憲法?適用法律與否不是監察院所能解釋的,再者監察院簽署發布的公文有數種,調查文(報告),彈劾文,委員決議文,意見但書等等,送行政院即屬意見但書,並非正式調查文書! 但坊間都解釋為監察院調查報告~ 光是以上間單兩點就足以證明這位朋友所舉的文不具有正當性,更不足以當作證據! 也因為有爭議(適法性,條文內容等等),無法在立法院通過! 倘若國民黨真有不義取得黨產,現有法律足以制裁,並不需要因個別政黨立法,美其名曰: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實則是國民黨條款,予人打壓異己之形象! 以上就法論法,若是不懂的法律上可虛心學習,但不懂法卻愛玩法,卻是容易玩火自焚! 無中生有,憑空污衊,只能說多行不義必自斃!切記!~~~ |
|
|
送花文章: 3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