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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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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想開點 ...,反正所有權不是"我本人",我會看開一點點, 不過...,是市公所有錯在先,還要人強迫中獎,該捍衛的權益還是要捍衛的 ...。 不要放棄機會,反正有協調會 ... 1.單純的恢復原狀,還我家土地,這是對雙方都好的。 2.依市價買下所有土地,反正因為一條路的錯誤鋪設給毀了。 3.以 1 月 1 期的契約,1000 萬來租阿。 4.證明是不可能接受的,擺明就是掩飾市公所的錯誤。 5.以上數種建議希望公所以第一種接受,否則告定市公所,還會申請國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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