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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則案例是玻璃娃娃被同學抱到樓上教室上課,因當天下雨樓梯走廊太滑,不慎滑倒,連帶玻璃娃娃被摔死,死者家人不滿竟然告哪位同學"過失致死罪" 一審法官判同學過失致死罪成立,輿論大肆批評,哪位被告的同學好心沒好報... 個人認為連媒體焦點都搞錯了,判決書其中理由是指該生"不自量力"才會雙雙滑倒發生不幸,因為沒有量力而為致使悲劇發生,故過失致死罪成立... 看似合理,其實狗屁不通,何為不自量力?該名被告不是第一次幫忙抱玻璃娃娃去別的教室上課,會跌倒全因天雨路滑關係,倘若他是第一次抱人就出事,而且是抱不動,一抱就滑下來,這樣才叫不自量力,而上述的悲劇歸咎於"意外",誰能控制天氣,校方沒做好防治大雨時地下濕滑,要怪也是校方責任,好比有個人背患病家屬到醫院看病,怎料因下雨地滑在醫院門前滑倒令患病家屬摔死,請問背人的是否不自量力犯下過失致死罪?哪位同學本身也是受害者,怎能這樣就判他有罪,荒謬至極! 可幸輿論壓力太力,案件到二審逆轉判無罪,哪位同學來自單親家庭,家裡沒錢,應該不可能收買法官 -------------------------------------------------- 還有一案也是蠻神奇的 有二人忘了是什麼事爭執,其一人撂來幾人各手持武器追打受害人,在打的過程中主嫌不斷大喊"要你死",將被害人打至傷重倒地不起眾人才收手離去,苦主重傷全身多處骨折住院 事後檢方以殺人未遂起訴,豈料法官竟變更罪名,由殺人未遂改成傷害罪,理由竟是~"要你死"只不過是吶喊助威之詞,並不代表有殺人意圖... 此帖於 2010-07-18 02:14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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