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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6-11, 04:41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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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

小老兒幾乎每天都會上來看一下唬爛區有沒有什麼新鮮的事
總想找個機會......拉低賽......一下

這下總算等到這件,可以拉一拉也可以賽一賽的的事了咩....
拜託樓主G老大,以後不要再掛什麼諮詢,好不好?
掛上了諮詢好像要拉就拉不盡興了...

小老兒不學無術,肚子裏面也沒有墨水,更不懂什麼法律了
不過小老兒還算有自知之明
會牢牢記得猜董版大的名言

沒有知識也要看電視,不看電視也要逛夜市

小老兒既看電視也逛夜市
所以........
就算沒知識也還有常識
G老大這回事,有常識就夠了

清明節已過了好一陣子了
耳邊似乎聽到....好像.....有人在問酒家何處有?
小老兒就上指、下指、前指、後指、東指、西指、南指、北指一番
四面八方都指遍了,總有一處正確吧!

請樓主仔細端詳了。小老兒要出.....指.....了
看錯了....看漏了.....
都不關小老兒的事

小老兒還是算為有常識的.....

........................出指了.........................

據說屎版 <----這沒錯吧?有錯的話是注音輸入法的錯.....
屎版的高人在回答酒家何處有時都先回答問題,再給結論,最後再說明細節

小老兒這點常識也有
那就在此,打腫臉充胖子,東施效顰一下

問題一:其中靠馬路的 1 號地主,在土地完成分割後,使用各種理由推託、反悔
拒絕釋出這個紅色虛線處的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且1 號地主刻意避不見面、拒接
電話,迴避談論協商該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土地,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答:對已方不利的事,多數人都會虛與委蛇,連刑事被告都可實行緘默權,所以這部份沒有什麼法律問題。
要能在法律上伸張正義,全得靠原告站得住腳,努力爭取自已法律上的利益及保障。

問題二:1 號地主,把土地過戶給了其兒子,哪當初土地分割時,簽下必要的附加
條件的鋪設道路的切結書,法律上仍有效力嗎?


答:土地分割、買賣時簽下的約定書狀,原則上法律效力不及於善意的第三者,不過本件不同,本件分割後產生袋地問題,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約定書的效力不只及於繼承人,就算地主將土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對第三者都有效力

問題三:後面 3~6 號的地主,要如何打通這條紅色虛線處的道路?

答:1號地主不依當初約定的協議,打通行路通道。其餘地主可對應提供通道而不肯提供通道的地主,提起訴訟,爭取自已的合法的權利。

問題四:若要訴諸法院,是以提告的方式? 還是申請強制執行?

答:要訴諸法律,此事只涉及民事,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後方得申請強制執行程序。

問題五:『法院提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哪些人要負擔?

答: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的裁判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也有例外。依法,只要被告承認過錯,並願依原告要求補償,此時已無訴訟之必要。而原告仍不徹回告訴,則不論勝負結果,裁判費用都由原告負擔。

法院的裁判費用及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請點選下址參考司法院所定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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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某個房仲業者,說要自己全權負責上述所有法律問題,結果中介買賣失敗,
房仲業者卻要求賣方賠償,法律見解為何?


答:
A.房屋仲介業者,依法只能依當初營業執照核可的營業項目營業,無權處理法律事務。即使取得委託代售人的法律委託文件。亦屬無權代理。
B.依樓主第七問的敘述,貴尊長不識字,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保障。

問題七:房仲業者,當中介買賣失敗後,突然以欺騙、暴力、辱罵等方式,以此誘導
迪西爸簽下一分『在兩週內把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弄出來』的同意書,這樣的同意書,
在法律上有效嗎? 有何法律問題呢? (迪西爸不識字,年紀又老)


答:請參考上條回覆B點。

以上先回答提問部份,結論及說明...
哇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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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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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釋出這個紅色虛線處的土地作為道路用地。且1 號地主刻意避不見面、拒接
電話,迴避談論協商該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土地,這樣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答:對已方不利的事,多數人都會虛與委蛇,連刑事被告都可實行緘默權,所以這部份沒有什麼法律問題。
要能在法律上伸張正義,全得靠原告站得住腳,努力爭取自已法律上的利益及保障。

問題二:1 號地主,把土地過戶給了其兒子,哪當初土地分割時,簽下必要的附加
條件的鋪設道路的切結書,法律上仍有效力嗎?


答:土地分割、買賣時簽下的約定書狀,原則上法律效力不及於善意的第三者,不過本件不同,本件分割後產生袋地問題,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約定書的效力不只及於繼承人,就算地主將土地賣給不知情的第三者,對第三者都有效力

問題三:後面 3~6 號的地主,要如何打通這條紅色虛線處的道路?

答:1號地主不依當初約定的協議,打通行路通道。其餘地主可對應提供通道而不肯提供通道的地主,提起訴訟,爭取自已的合法的權利。

問題四:若要訴諸法院,是以提告的方式? 還是申請強制執行?

答:要訴諸法律,此事只涉及民事,應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後方得申請強制執行程序。

問題五:『法院提告』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哪些人要負擔?

答: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的裁判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也有例外。依法,只要被告承認過錯,並願依原告要求補償,此時已無訴訟之必要。而原告仍不徹回告訴,則不論勝負結果,裁判費用都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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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A.房屋仲介業者,依法只能依當初營業執照核可的營業項目營業,無權處理法律事務。即使取得委託代售人的法律委託文件。亦屬無權代理。
B.依樓主第七問的敘述,貴尊長不識字,在法律上有一定的保障,實務上其所簽署的法律文件。在訴訟中,法官多數不會認定有法律效力。(此部份重點在於貴尊長在庭訊時回答的技巧。回答的合宜,就可明哲保身)


問題七:房仲業者,當中介買賣失敗後,突然以欺騙、暴力、辱罵等方式,以此誘導
迪西爸簽下一分『在兩週內把紅色虛線處的道路弄出來』的同意書,這樣的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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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請參考上條回覆B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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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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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拜請....拜請...

拜請 薑王爺 出現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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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咧要拉低賽就大家一起來 ...........
__________________
不飛的不飛 ... 因為曾經端座在雲霄之上 ... 所以不飛 ,
因為期待您能與不飛抬頭共列翱翔天昊 ... 所以更是不飛 !

不飛不想飛 ... 畢竟殘破雙翼在苔階沾濕 ... 所以低頭 ,
只好安靜地蹲在這練習 ... 學習要如何才能飛的更高更遠 !

不飛不曾飛 ... 終於知道青澀期代表蒼狗 ... 所以情殤 ,
一甲子的意境等於六十年的期盼的凝固 ... 所以就此棲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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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G大也是富二代....................

有錢的話就找個夠力的律師
沒錢的話也可找一些免費的法律諮詢啦!!!
(好像有些大學有這種組織)

凡事還是找專業的才是王道啦!!!
道聽塗說只能當參考啦!!!

生病要找名醫
有了產權糾紛還是找律師吧!!!
畢竟法律不是講道理的
他們講的是證據與法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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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爽....好爽....
噓.....了好長的一波

我們敬愛的官長,偉大的猜董大倫...
還有那個,對了...就是那個.....
小老兒先給您們大佬請安
要怪都怪樓主G老大,有事沒事弄個什麼諮詢
害小老兒拉低賽都有心理負擔

不過,小老兒就是有這點骨氣
還是得先拉一下才過癮
敬請...路過的官長大人,閉隻眼先......

在噓那一波時就想到那可惡的活跳跳
真該千X萬X,弄個"斜2樓",害小老兒半夜上來史版
真是.....痛苦萬分
小Q,麻煩替小老兒加個"打小人"的......那個圖......

G老大要的結論及說明,小老兒盡興了.....馬上就上

在噓那一波時,想到那活跳跳"下面"

(好吃的兩粒)

整個人就笑得彎了腰
小Q再替小老兒貼個"笑彎了腰"....的那張圖....謝了...

親愛的九千歲,辛苦您了,公諸於世
只是小老兒就是不信,您的...真的....有....那麼.......大......

咳咳咳....
癈話少說,小老兒就直接上了
結論中不提法條,法條在說明時再附上
..................................................

結論

一、分割當初的協議書在本件案件中,並非重點。但可在一審庭訊時做為呈堂證據,證明當初分割時1號地主承諾提供紅線部份做為通路,也許多數法官會採用----依當初協議圖面核定通路面積。
此點在後續說明的部份會詳細說明。

二、此案的重點在於當初分割時就使部份受分割人的土地形成袋地。致使部份地主的土地無法連通即成道路或稱公路。

A.依法律規定,妨礙相關袋地通達於即成道路的地主,必需提供土地供袋地地主通行。
B.此類訴訟,要打輸官司十分困難,應該連律師費用都可省下。
C.此類訴訟為簡易訴訟,原則上開二次庭就會判決。
D.簡易訴訟在開準備庭前,會諭知原告與被告先到地方法院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多數案件都可調解成功,調解成功後,調解結果效力等同於判決確定。對方不依調解結果讓出土地,即可逕為強制執行。
E.上述這點就是為什麼連律師費都可以省下來的原因。在地方法院調解時,調解人會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告知雙方,未來判決的結果會是如何,無理或無勝算的一方多數會知難而退。那律師費就如同白花花的銀子擲入水中了。還不如拿來請小老兒吃冰。

三、訴訟書狀請自已撰寫,不會寫狀紙時,請至地方法院請教收狀處的義務工作人員,提供免費的書狀範例。

四、訴訟書狀的案由為"確定通行權存在"

五、相關仲介部份,因為所提供的資料不足,實在無法具體回覆。不過這部份在主體事件,就是本通行權案子進入法律程序後,估量無權代理的仲介公司會感知已無利可圖而自行退出。

說明.....
待續.....

此帖於 2013-06-19 03:00 AM 被 LKKK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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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G大也是富二代....................

有錢的話就找個夠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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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些大學有這種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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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病要找名醫
有了產權糾紛還是找律師吧!!!
畢竟法律不是講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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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小老兒被抓包了.......
低調....低調.....再蹲低一點.....

敬請Ya版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小老兒老紀大了,身子骨略虛,可....經不起您的鎚子
敬領教誨,小老兒會儘量謹言慎行

希望您賜教的"道聽途說".....

不是小老兒
因為小老兒說的都是自已少少的且僅有的一點點常識
雖然上不了檯面
可是字字都是自已逐字打的,不是從網路上剪貼來的

當然如此一說,小老兒肯定有所本,有所憑有據
請看第一篇回文中回答的第五點中
徹回告訴.....應該是"撤"回告訴
第二篇回文中第二點中
即成道路....應該是"既"成道路

如果是減貼來的應該不會有類似手急打出來的錯誤

噓....小聲一點說
小老兒才不會那麼小氣咩

只是寫錯字,不好14。找個墊背的........

繼續"拉低賽"了....

........................................................
說明

一 先來談談樓主所說的協議書

A.談到這點就得佩服小Q了。
沒錯.....只要涉及法律約定書類,都會有時效的問題。請樓主注意法律規定的時效。樓主G大所說切結書沒有終止時間、日期。認為應永久有效。

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法律為了避免怠惰或疏於注意法律上的權利及義務,使相互間的關係一直處於不確定,因此規定請求權的最長時效為十五年。當然有更短的如:租金、利息等的給付請求時效為五年,住宿費、餐飲費等請求給付的年限為二年等等......。
所以台灣的法律最長的請求時間為十五年。

未定起始及終止日期,則十五年的起算日期從簽約日算起。
未定起始日期即以簽約日視為立即產生請求效力。如定了生效日期,則從生效日期算起。
未定終止日期,則以法定時效完成日為依據。也就是說簽約後十五年就時效完成了。時效完成後1號地主可以主張切結書中的他應負的義務已經失效。

那麼再提供一個法律小常識,民法規定請求權最長時效為十五年,台灣法律中有沒有比十五年更長的請求時效?

猜猜看?.......猜對了,請向樓主G大要一碗冰

哈哈哈,如果有.....不就違反法律規定了!

結果是......有

當然......會有這樣違法定規的機關一定來頭粉大了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07 號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永久有效

B.如果切結書還在有效期內,請於調解或訴訟時提出主張,請1號地主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供通行之用。

C如果時效已過十五年,是否就無法主張1號地主依約提供土地?

答案可能會超出您的意料之外,正確答案是:否

依台灣法律的規定請求權已時效完成,那義務人(1號地主)只可以主張不履行義務,也就是不提供土地。但法定關係仍然存在,就是說他只能主張不提供土地,可是他應提供土地的義務仍然存在。如果我們能夠主張依其他法條,他有提供土地的義務,那法院就會依法判決依切結書約定提供土地。那就是依法條規定而非依切結書約定。一般實務上,法官會依約定書內容來判決。

D.有沒有上述其它法律條文來支持我們的論述。當然有!

二、再來談談袋地通行權的問題
A.提到這點就不能不佩服A大了。他老大竟然說對了......不簡單.....

B.相關袋地通行權的法條

民法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通行權)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請注意法條中明文規定使用人應支付償金,可是A大所說的是

直接割他一塊地來用

依法應該是買一塊地來用,難道是偉大的A大說錯了嗎?
答案是:A大絕對沒說錯,A大也不會說錯......夠狗腿了吧!

因為法條中有定規"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
這法條中所說的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就是在分割時分割者依自已的意思,分割出袋地了,就不應使用本法條。應使用下列正確法條。

C.無償袋地通行權法條

民法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段說的就是讓與或分割之時,分割人已預知會分出袋地,那有通行權之人,也就是袋地地主可無償使用其餘分割人可通行之土地。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哇咧,休息一下
G大可以來碗冰嗎? 

呃?
不是真的冰,請學學活跳跳貼個冰圖吧!

這文寫得又臭又長,連小老兒自已看得都覺得煩...燥....

再待個續吧........

此帖於 2013-06-19 03:02 AM 被 LKKK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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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小老兒被抓包了.......
低調....低調.....再蹲低一點.....

敬請Ya版主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小老兒老紀大了,身子骨略虛,可....經不起您的鎚子
敬領教誨,小老兒會儘量謹言慎行

希望您賜教的"道聽途說".....

不是小老兒
因為小老兒說的都是自已少少的且僅有的一點點常識
雖然上不了檯面
可是字字都是自已逐字打的,不是從網路上剪貼來的

...........................................................................
...........................................................................
........................... 字多 ... ... 恕刪...........................
...........................................................................
...........................................................................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哇咧,休息一下
G大可以來碗冰嗎? 

呃?
不是真的冰,請學學活跳跳貼個冰圖吧!

這文寫得又臭又長,連小老兒自已看得都覺得煩...燥....

再待個續吧........
您可真是厲害的 ... 經過這番檢解釋 ... 迪西已經明瞭了 ...

可以試著先從法院的調解會下手 ... 不過看來看去若有個法律專 家會比較好 ...


感謝 ... 雖然是長篇大論,但能不失是一篇好文,也可讓版上有類似問題的版友們得以

『解惑』 ...


應您的要求 ... 『冰』來囉 ...

http://303.tw.tranews.com/Show/images/News/53396_1.jpg

http://iphoto.ipeen.com.tw/photo/comment/200904/cgmaaa24f55ff0c337104f8050260db2d6b943.jpg

http://iphoto.ipeen.com.tw/photo/comment/200909/cm200909129f24bbb3c1643ea51e1072bf6a7fa502507.jpg

http://ext.pimg.tw/sonata/1313968338-11e34ed29e9b88c4b7b37dbb35d379f0.jpg


這一家迪西也好就沒去了說 ... XX十二海裡的冰舖

此帖於 2013-06-12 08:16 PM 被 getter 編輯.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http://forum.slime.com.tw/images/stamps/is_solved.gif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Otaku Culture Party 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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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仍有疑問請教薑王爺:

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
這個例子中,迪西家在跟1號地主請求通行路權時就有中斷時效的法效果,可以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5年的時效。

但是《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不曉得這2條是不是要併在一起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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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地通行權法條

民法第789條(通行權之限制)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這段說的就是讓與或分割之時,分割人已預知會分出袋地,那有通行權之人,也就是袋地地主可無償使用其餘分割人可通行之土地。

這也就是先前結論中回答時小老兒所說的,有沒有切結書不是重點了。沒有切結書,法律關係已非常明確的界定,只要引對法條,官司要輸也難。且還能無償使用通行土地。
薑王爺說得很明白了,按民法789這條,迪西家應可以立於不敗之地。
協調會應有免費可諮詢的專業人員,不用再花那個錢了喔。

----------------------終於可以啦賽之分隔線--------------------------

啊~~~腦袋又在休眠狀態,絞盡腦汁不離題之後…忘了要啦什麼

那個…斗膽請問王爺…這麼想吃冰…是不是天氣太熱…那個…那個焚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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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疑問請教薑王爺:

關於消滅時效中斷事由,有(請求、承認、起訴)
這個例子中,迪西家在跟1號地主請求通行路權時就有中斷時效的法效果,可以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15年的時效。

但是《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不曉得這2條是不是要併在一起看?
哇咧....
看到薑王爺

拜....再拜.....三拜....

小Q姑奶奶....
小老兒就素小老兒,坐不更名,行不改姓
您要激偶,小老兒偏就回答您...
可是小老兒可絕對不敢掠人之美,可敬前輩尊號小老兒自知無德、無福亦無能享用
敬謝不敏

民法129條中所說的時效中斷,是權利人進行了下列三個行為之一
1.請求 如寄存證信函
2.承認 這是指債務人承認債務
3.起訴 這就不用說了。小Q是有法律知識的人,小老兒,只有常識

當然一眼看去就知道這三個行為的法律深度是不同的。前二個因素只是單純的私下行為的表示。第三個因素才是法律上認知的有效行使法定權利的方式。

所以會有民法130條的延續規定
意即權利人如果只行使了上述一、二項行為。在實務上無法爭取到法律應保障的權利。
得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不提訴訟,那無法取得實利,也只是延宕時日,權利還是在睡覺。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繼續計算下去。

這裏也應該特別注意,129條第二項也提到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上述五種行為,視為已起訴

值得一提的是,只要經過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或上述129條二項五種行為的確定)。則時效重新計算。
依本案就是十五年,從取得確認判決開始計算。
請注意勝訴後別忘了在十五年有效期間內執行求償或強制執行,過了十五年疏於執行,一樣淪為時效完成。勝了也是一場空。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是,債權人(舉例:銀行)取得債權憑證後,債務人(向銀行借錢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一直無法取回債權(欠款),那十五年時間到之前一定要再走一趟法院重新取得新的一張債權憑證,再耗個十五年。雙方來比看看誰活得久了。

這裏比較有趣的一點
同法137條規定,原定時效短於五年的,如餐飲費的請求,原來只有二年。只要勝訴了。重新計算的時效都增長至五年。就是五年內都可以執行求償程序。

原來"來日方長"
...是真的!

所以....目前嫌不夠長的不用氣餒
總有一天會更長

偶是說時效咩,別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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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啦賽之分隔線--------------------------

啊~~~腦袋又在休眠狀態,絞盡腦汁不離題之後…忘了要啦什麼

那個…斗膽請問…這麼想吃冰…是不是天氣太熱…那個…那個焚身了
呵呵呵!

這篇有14

看來得先恭禧Q仙姑,賀禧Q仙姑了

曾幾何時Q仙姑的道行,已經如此精進

小老兒自認喜好"拉低賽",也還自詡善於"拉低賽"

Q仙姑,那可就比小老兒強太多了

君可見
這仙姑有意無意之間,長袖輕舞之際
輕描淡寫的就這麼....
就這麼.....
就這麼.....

狠狠的吃起小老兒的"豆腐"了


還真是難得的好牙口
小老兒這麼老的"豆乾".....都啃得下企

深感不負女中豪傑的盛名

小老兒......
算了.....
甘拜下風



----------------------終於可以正經八百之分隔線--------------------------

小老兒還是得語重心長的叮嚀樓主二句
正所謂
宴無好宴,會無好會,訟無好訟

依所PO之文,看似雙方都是親友
能不撕破臉盡可能不要撕破臉

退一步想立時海闊天空
留一分情未來也好相見

各鄉、鎮、市或區公所都有調解委員會
不收任何費用
請至爭議土地經管之公所調解會去努力一下吧

隨便舉個例子,請點選入內看看詳情

台北市大安區調節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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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敢針對LKKK大師爺啦!!!

G大只是做了簡單的承述
1號地主不願讓出道路
那2號地主呢???
1..2號地之間必須要有道路嗎??
其兩旁的地也可以讓出道路

我是比較奇怪為何當初分割時
不直接就將該道路分割出來啦!!!
幹嘛還要大家互相持有再割讓

那6塊地顯然是給6個地主吧!!
不然1號地主若也持有6號地時
豈會不肯乖乖讓出道路呢??

說再多的法條
還不如去找個當地夠力有經驗有關係的律師來擺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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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打官司把六法全書背爛了

道聽塗說只是說論壇上片面的解說是不足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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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只是做了簡單的承述
1號地主不願讓出道路
那2號地主呢???
1..2號地之間必須要有道路嗎??
其兩旁的地也可以讓出道路

我是比較奇怪為何當初分割時
不直接就將該道路分割出來啦!!!
幹嘛還要大家互相持有再割讓

那6塊地顯然是給6個地主吧!!
不然1號地主若也持有6號地時
豈會不肯乖乖讓出道路呢??

說再多的法條
還不如去找個當地夠力有經驗有關係的律師來擺平啦!!!
迪西也同意這個說法 ...

那個 2 號地主早早已經把土地釋出並把路給鋪好了 ...

更莫名其妙的是 1 號地主還跟 2 號地主要錢 ...

而且拆除地上物也只有到 1、2 號土地的交界邊 ... 還不是一次弄好 ...

這個就很詭異了 ...


其餘的地主是同意的 ... 只剩下 1 號地主,能推託就推託或是避不見面 ...

基本上就是路的部份就剩下 1 號地主的部份了。這個 1 號地主明知道
有路地,還刻意蓋房子道路地上,擺明就是 ... 不用迪西說也猜得到了。
-----------------------------------------------------------

當初要做路的時候,遭到反對的理由

1.大伯:路地位置上面有神明,不給拆。
2.大伯:沒有錢可以拆,要出錢別找我,還要給我錢。
3.大伯:是奶奶給我的,不給拆。
4.大伯:『 國罵 』,說了就是不給拆就是不給拆。
5.其他人:別找我出錢 (結果事後是自己弄了)。
6.迪西爸的弟弟:還沒有找到別的地方可以住、搬家。

這樣一托就好幾年了,連迪西都覺得很神奇的說,若是迪西是地主

可能會用兩種作法:
1.直接賣掉,法院存提,請其他兄弟去領。
2.當土地的分割圖面完成後,管誰的理由怎樣,先做路在分割。

可是當初迪西爸卻搞成這樣,真的是迪西爸的心還是太軟還是太龜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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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了....完了!
看來這下全玩完了!

已經沒"低賽"可"啦"了

小老兒已經"江郎才盡"
拉了一、二天,現在再也拉不出什麼東東來了

還是YAYA07版主厲害
三下二下就把問題的癥結引出

樓主G大,您這擠牙膏的功力也太深厚了吧

..............針對本問題最後一拉...............

民法787條或789條開宗明義說的就是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

所言條件是土地完全無法通於公路(如樓主開樓之圖)

依樓主前文的說明
"那個 2 號地主早早已經把土地釋出並把路給鋪好了...."

那麼不論1號地主是不是照切結書提供路地
現有通路只要-----人能通過
已不具備"袋地"形成之要件

787條、788條、789條全都不能適用

所爭的只是民法上契約行為的履行

懇請原諒
這部份,小老兒不會隔空抓藥,也使不上任何力量

..................拉完了.............

小老兒手邊剛好有本雜誌
月X法學雜誌(No.216)2013.5

其中有篇論文為中央研究機構某張姓副執行長所撰

剛好提到袋地相關問題

文中針對2006年至2010年,這四年間,全國各地一審法院對"袋地案件"之判決
抽樣率達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應已足具代表性

文中指出,高達百分之四十二的案件,一審判決結果為

並非袋地

適用於789條的案件只佔百分之八

看到這樣的結果,小老兒實在有些難以置信

會提起類似訴訟的原告,應該都是有產階級的有錢人,也應聘有訴訟代理人

何以至此?
....................語重心長.....................
肯定的告訴樓主
這事件絕非袋地事件

如有人告訴您,可為您打袋地官司
您很有可能會淪為那百分之四十二

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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