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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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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到媒體報導,哪幾個是香港人在港犯了封屍案躲到台灣來 他們不是台灣人,我方可以用任何方式如違反觀光簽證事由遞解出境 遣返時就可以由移民署連同警方押人送到機場,到空橋後交人 因為這幾個香港嫌犯有非法居留的問題 而陳同佳本身是香港人,他因洗錢服刑,刑滿放出來就是自由身 香港司法單位完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押一個香港市民到機場交人給台灣 所以他們才要立逃犯條例來補救法律漏洞 這兩案例完全不同性質 沒有司法互助協議,反過來有台灣人在香港犯法躲回台灣 我們有何法源依據會把這個台灣人交給香港檢警? 是的 台灣可以宣稱自己審,過去台灣人在海外詐騙大陸人 罪證案發地點都在海外,甚至連在大陸受害者都聯絡不上,無法來台出庭作證 海外詐騙案只要受害人不是台灣人,人犯送回台灣後最後大多是不了了之 有網民發揮創意,如果香港真要耍權謀,我方不發簽證入境嗎? 陳同佳大可買一張過境在台灣轉機的機票,下機後在機場海關內賴著不走 台灣的通緝犯就在哪裡,要不要去抓? 此帖於 2019-10-23 04:37 PM 被 cloudc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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