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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9, 08:41 PM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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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貼 - 國籍案開庭 李慶安仍稱無詐欺
更新日期:2010/06/09 17:14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9日電)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法院一審以詐欺罪判她2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首開準備庭,李慶安於庭中表示,對一審判決結果無法接受,並否認有詐欺犯行。 檢方起訴指出,李慶安於民國80年間取得美國護照,但自83年起,先後擔任第7屆台北市議員及第4到6屆立委期間,隱瞞美國國籍身分,涉嫌詐領薪資新台幣1億餘元。台北地方法院今年2月4日以4個詐欺罪,判她有期徒刑2年。李慶安和檢方均提出上訴。 高院今天首開準備庭,李慶安於庭中表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能接受,自己並無詐欺意圖。她說,任職立法委員是為國家利益,為選民服務,這10餘年來從無懈怠,所領薪水也非詐欺得來,若真要詐欺,何必辛苦工作? 李慶安說,自己的職務是選民一票票選出來的,並沒有施以詐術,並重申先前說詞,指自己依照美國移民法規定,若宣示就任他國公職,即失去美國國籍。她說,這幾年出國也均以中華民國護照出入海關,並沒有詐欺。 李慶安律師團則主張,即使李慶安立委職務後遭中選會撤職,但在解職前職務仍有效,薪資是執行職務的對價關係,沒有追回的問題。否則,若認定李慶安解職前的職務無效,那先前李參與的法案、投票不也都無效嗎? 法官於庭中提醒李慶安,檢方起訴她的詐欺罪屬二審定讞,雖李主張自己無罪,但若未來合議庭認定有罪,案件即定讞,提醒李慶安與律師應再斟酌答辯。全案訂於8月25日再開準備庭。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9/5/2760m.html -------------------------------------------------------------------- 這則報導,重點在紅色字的一段,現在的法官真佛心竟然提醒被告?李慶安的律師似乎還想囚獸鬥,以無罪方式打這場官司 顯然,法官的心證已清楚暗示,倘若這次二審敗訴就等著"坐牢" 到底是律師或是李慶安本人要的辯護策略?這個關節點還要顧面子? 法官會提醒被告改變辯護策略,很大機會會放他一馬,相信只要乖乖認罪,二審馬上結束等宣判,節省多少"司法資源",獲得"緩刑'機會大增(詐欺不是重罪) 如果不認罪,繼續維持原判二年多,"不認罪"是不可能得到緩刑! 總結:台灣的律師只想賺錢?反正官司勝或敗,被告律師費得要照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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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9, 10:04 PM | #2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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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乾脆判重一點 10 年如何 ... 詐領幾年就關個幾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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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按鈕喔, 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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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0, 05:44 AM | #4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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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李』的雙重國籍而詐領薪水,選罷法也清楚規定雙重國籍不再規定時間放棄,視同 當選無效,既然當選無效,又何來民意代表的身份,也就是不具備議員、立委的身份,這 種情形下經手的法案自然就有問題與爭議,要是說法案無效也是有可能的。若是以需要民 代表決的法案,大不了就不要去計『李』的這一票,因為無效票 ... 。 當然,既然當選無效,『李』怎麼可以領民意代表的薪水咧,這個應該要追回吧。 大不了把『李』參與過得法案,重新計算一下正式且有效的表決人數,扣掉『李』的這 一票,若經扣除,法案仍算表決通過就是 OK,怕得是萬一剛剛好就因為這一票就掛點 的法案或是只有『李』個人提出處理的法案(一人法案應該是不會有吧),才有爭議吧。 在國外的一些國家,雙重國籍任公職可是既嚴肅也嚴重的事情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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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0, 10:46 AM | #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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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他進入立院多年參加的是'教育委員會",長期關心教育議題 監督教育部,提出各種教育改革,自己卻做了"不良示範",然後死不認錯 過去八年立院的生態不像現在一黨獨大,李曾是親民黨委員,親民黨當年左右逢源,最後判決定讞後,可能有人會拿他幹過的事一項一項檢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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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2, 01:10 PM | #6 (permalink)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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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國籍案 黃紹庭被起訴
又一個前國民黨籍的因『雙重國籍案』被起訴了 ...
其實真的認真抓下去,說不定就像是肉粽串一樣 ... 人數不少 ... 也說不定 ... 不分黨派人人有獎 ... 不過該要抓的也還是要抓一抓 ... 而不是抓幾隻小雞來發誓 ... ----------------------------------------------------------------------- 雙重國籍案 黃紹庭被起訴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200276,00.html 2010-06-12 中國時報 【李翰/高雄報導】 前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因於宣誓就職前,尚未完成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程序,即使他在就職一年多後放棄美國籍,但仍涉嫌觸犯「公職人員不得具有雙重國籍」的選罷法相關法令,被註銷市議員身分,昨日並被檢方依涉嫌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前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在民國八十四年間取得美國南加州大學電機碩士後,擔任台積電駐美高級幹部在美國矽谷工作,並於九十五年一月廿六取得美國國籍,成為雙重國籍人士。 擔任市議員一年半 才放棄美國籍 黃紹庭為繼承父親黃芳仁政治血脈,九十五年十月間返國參選高雄市議員並當選,同年十二月廿五日在選委會公告當選後宣誓就職。 然而,根據我國選罷法等相關法令,擔任公職者不能具有雙重國籍,黃紹庭在擔任市議員一年半後的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始完成放棄美國籍的程序,並被爆料遭到調查,昨日檢方依涉嫌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檢方指出,黃紹庭明知擔任中華民國市議員公職不能具有雙重國籍,仍隱匿雙重國籍身分,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廿五日起至九十八年九月廿九日,中央選委會註銷他的市議員資格止,領取出席費、研究費、助理費、出國考察費等相關費用,共計一千四百八十二萬三千五百卅元。 黃:無詐欺意圖 將依法爭取清白 黃紹庭表示,決定參選回國前已向美國申請放棄美國籍,但國籍非綠卡,放棄國籍程序至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才完成,外交部及美國都已回函證明他已無美國籍,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也在今年一月十三日撤銷中央選委會對他「註銷」市議員處分。他強調,就職到被註銷市議員後,從未停止選民服務,並無詐欺意圖;待收到起訴書後會循法律途徑爭取權益及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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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2, 02:06 PM | #7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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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案發時間看,黃紹庭返國參選為九十五年的事,當時李慶安雙重國籍案還沒爆發,有人想矇混過去,後來事情鬧大了只好跑去放棄可惜為時已晚 他們兩人不同之處是,一個做了小偷被抓到馬上把贓物交還,另一個是被抓到打死不承認有偷過東西 其實他說需要時間只是推託之詞,政治人物不分黨派有不少是選上後或被任用當政務官時才放棄美籍,一年時間是很足夠,前立委沈富雄說過,他也是選上後才放棄,還專程跑到美國駐香港領使館辦理 基本上,沒什麼好爭辯,上了法院拿出文件什麼時間辦理,一翻兩瞪眼 人性上為什麼台灣找不到人才當政務官?很多持雙國籍的學者專家被聘請入閣要承擔風險,政務官下台之快沒人能預知,一旦放棄美國藉,怎知官沒當多久背黑鍋下台,豈非兩頭空 過去民進黨執政時就有經濟部長宗才怡,上台五十幾天就下台,創下史上最短命的經濟部長紀錄,宗才怡下台時仍擁有美國籍,請問為什麼沒人去追究?因為已經不重要了,他當官的時間沒超過一年,仍沒超過法令上允許放棄美籍的時間,他下台後就是平民,要不要放棄已管不到了 此帖於 2010-06-12 03:13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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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2, 03:49 PM | #8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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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
台灣司法的特色是對權貴和一般老百姓的待遇有很大差異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早在一審時法官已有同樣的提議,要他改變訴訟策略,是他聽不進而已 再一例子,余天曾在2008年總統大選公開說馬英九全家都有美籍,被國民黨告誹謗罪 這類誹謗罪是微罪,余天可能不想煩跑法院,開庭時要認罪了事,怎知公訴檢察官提醒他,問他是否不要當立委了? 原來國民黨告的不止是誹謗還有違反選罷法,因此就算余天要和解,國民黨也不能撤回,違反選罷法一經認罪定讞,余天立委資格就會喪失 余天才驚覺事情大條,反問委託的律師,原來律師都忘了有這規定(是否找錯支持藍營的律師?) 余天的例子夠離譜吧?提醒他的竟然是檢察官而不是他的律師 我想一般小老百姓應該不會有如此好運遇到佛心的司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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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4, 01:07 PM | #10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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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算啥呢???
阿扁不都是不承認他貪污 又怎麼樣呢?? 海角七億獲七十億七百億...又如何呢??? 有沒有詐欺該如何判斷呢??? 再沒被揭發前他都是立法委員 有誰敢說他不是呢?? 那他當時當然不能算是詐欺 被揭發後他還需要辭去立委 才算不是立委 請問如果他根本不是立委..為何還需要辭去立委呢 我個人認為他雖然做錯...但並不構成詐欺 就像阿扁兩顆子彈事件 如果有天證實了那是阿扁自導自演時 我們能說阿扁詐欺所以要追討回八年的薪資嗎??? 當然也要追回呂秀蓮... 因危當選無效..甚至要追回八年來所有民進黨官員的薪資 可能嗎??? 所以我認為李慶安該下台負責 但要追討薪資...那是政治迫害的笑話 純粹是政治操作而已 那已與法律無關了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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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4, 02:04 PM | #11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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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詐領薪水部分要等他詐欺官司定讞,由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決定是否去追討 可是,早前不少法界評論,如果有人偽造學歷進入公家單位,後來發現被開除,理論上只能告他詐欺和偽造文書,但,他的確有上班付出勞務,能否構成詐領就有很大爭議,除非這個人自始沒有上過班,掛個人頭白領薪水 至於他不認罪與扁不認罪情況差太大,扁是貪污重罪,不管他認不認都是七年以上起跳,絕不可能有緩刑機會 而李慶安只是詐欺罪,又是初犯,認罪和犯後態度良好,一般都會獲得緩刑,從一審法官到二審法官都暗示他認罪會比較好處理..可能是他拉不下臉,認罪等於人格破產 重點是他的詐欺不是在於詐領薪資,而是隱瞞雙重國籍違反選罷法 為什麼兩庭的法官都會一開庭心證就提醒他改變訴訟策略,正因他有兩項事證太明顯,就算超神的律師也無力回天 第一,是他辯說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美國籍自動失效,這一項除了美國回覆沒有這回事,另外他追打陳師孟美籍時,更證明他本人都不認同此理由等同放棄美籍 第二,就是令他一招斃命的證據,美國前總統布希退稅方案,李慶安被查到也是受惠者,沒有美籍何來退稅?這點他和律師是百口莫辯 既然官司是必敗無疑,認罪求緩刑是唯一的方法,是否詐領薪資是後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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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4, 07:14 PM | #12 (permalink)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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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執行工作..就不能追討薪資
這該是很清楚的事 否則哪天真的證實阿扁當選無效 哇!!!天下大亂了 所有阿扁時代的錢都要被追繳啦!! 因為那是非法當選...所有被任命的官員薪資與付出的工程款等都要追繳國庫 真的才是大笑話吧!! 不能因不滿李慶安的不誠實 而隨意曲解法律來追討薪資 我認為簡直是胡亂來啦!! 還會為以後立下一個很不好的案例 縣市長當選無效時 是否也要追討這段時間的薪資 還有他任命的官員職員的薪水也都要追繳回來呢??? 台灣有一群人簡直就是瘋子 只憑著自己的喜惡來決定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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