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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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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薑王爺 拜....再拜.....三拜.... 小Q姑奶奶.... 小老兒就素小老兒,坐不更名,行不改姓 您要激偶,小老兒偏就回答您... 可是小老兒可絕對不敢掠人之美,可敬前輩尊號小老兒自知無德、無福亦無能享用 敬謝不敏 民法129條中所說的時效中斷,是權利人進行了下列三個行為之一 1.請求 如寄存證信函 2.承認 這是指債務人承認債務 3.起訴 這就不用說了。小Q是有法律知識的人,小老兒,只有常識 當然一眼看去就知道這三個行為的法律深度是不同的。前二個因素只是單純的私下行為的表示。第三個因素才是法律上認知的有效行使法定權利的方式。 所以會有民法130條的延續規定 意即權利人如果只行使了上述一、二項行為。在實務上無法爭取到法律應保障的權利。 得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不提訴訟,那無法取得實利,也只是延宕時日,權利還是在睡覺。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繼續計算下去。 這裏也應該特別注意,129條第二項也提到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上述五種行為,視為已起訴 值得一提的是,只要經過訴訟程序,取得勝訴的確定判決(或上述129條二項五種行為的確定)。則時效重新計算。 依本案就是十五年,從取得確認判決開始計算。 請注意勝訴後別忘了在十五年有效期間內執行求償或強制執行,過了十五年疏於執行,一樣淪為時效完成。勝了也是一場空。 實務上最常發生的是,債權人(舉例:銀行)取得債權憑證後,債務人(向銀行借錢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一直無法取回債權(欠款),那十五年時間到之前一定要再走一趟法院重新取得新的一張債權憑證,再耗個十五年。雙方來比看看誰活得久了。 這裏比較有趣的一點 同法137條規定,原定時效短於五年的,如餐飲費的請求,原來只有二年。只要勝訴了。重新計算的時效都增長至五年。就是五年內都可以執行求償程序。 原來"來日方長" ...是真的! 所以....目前嫌不夠長的不用氣餒 總有一天會更長 偶是說時效咩,別亂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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