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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3, 10:31 A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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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插個話..我想barrielee大大此篇文章評論廉政公署的成立..其用意在於針對貪污問題,廉政公署打擊貪污犯罪超然公正的地位及反賄賂條例公權力的伸張。
並藉此引伸臺灣何時才能有如此的單位及公權力是否完全伸張?
香港貪污問題之嚴重,而導致成立廉政公署之成立。在於原本制度已無法阻止香港整體地區的腐化,因而創設新的法律跟機關來遏止。若scotty版大能針對台灣反貪制度的討論,是否較適題..
不知道我的認知是否正確?若有錯,請兩位大大指正。

另外來針對臺灣現有的政府部門反貪機制,臺灣公務機關裡面已有政風系統,其角色就是廉政公署的角色。
只是這一個系統的存在成效不彰,跟臺灣司法的不公正有很大的關係。
因為政風系統只有監督功能,當發現有不法之行事則函送檢調調查。只是在台灣政風系統只針對一般基層公務員,而且其權力的實行造成某部分機關行政效率的減低,公務員畏縮怕事的行事作風。
當遇到民選首長跟政務官的時,政風體系即無法使力。

臺灣貪污治罪條例跟圖利罪罪刑之重,不下於反賄賂條例。只是我們仍覺得貪污嚴重,而且每年還是有一堆政治人物跟公務員前仆後繼的違法亂紀,重點在於司法的不獨立跟不公正。
起訴不一定有罪,一審有罪再上訴..越判越輕。在一般基層公務員來說,官司的纏身將造成仕途的阻礙,身心疲憊精神折磨都難以估計。

至於政治人物的官司..在台灣卻變成一種政治籌碼???

彷彿沒被判刑起訴,就不算是政治人物?起訴上訴對這些人來說似乎家常便飯,若真的被判有罪之時..拿著不法所得潛逃出境去了~

制度的建立要有知識水準高的人民,選出良心道德的民代跟政治人物。但以臺灣搞民粹,講求速成文化的環境下很難建立制度。

司法真正獨立跟公正不知何時才能實現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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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rielee (2006-09-23),grc45 (2006-09-24),虛虛 (200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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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3, 12:11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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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shiii
抱歉..我插個話..我想barrielee大大此篇文章評論廉政公署的成立..其用意在於針對貪污問題,廉政公署打擊貪污犯罪超然公正的地位及反賄賂條例公權力的伸張。
並藉此引伸臺灣何時才能有如此的單位及公權力是否完全伸張?
香港貪污問題之嚴重,而導致成立廉政公署之成立。在於原本制度已無法阻止香港整體...
大大 其實我討論的重心都放在香港廉政公署的《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就是這條例發生最大效用至使香港人能擁有一個清廉政府,問題是台灣的政治人物及老百姓能否接受這種新的遊戲規則?如果以現今的政治環境,公職人員財產暴增,金銀珠寶多到用不完,我們的司法要拿出"直接證據"才能定他們的罪,廉政公署也好,反貪署也罷,沒有類似第十條的規則等於廢了武功,根本沒法達到肅貪的效果!

我發表這篇主題,是感慨現今很多替陳水扁辯護的人,都以沒有"直接據證"為由替他開脫!如果我們有第十條的法則,陳水扁多年來增加的財產與他公職收入不相稱時,他本人就必需解釋清楚,而不需大家拼命爆料找證據!

我不知是否香港人的水準比較高?至今仍沒有人質疑第十條的公正性,因為在台灣有族群藍綠對抗,公職人員如果有財富收不不相稱,作出辯解或提出證明時,因不被接受而定罪,必然會說成是政治逼害,鬥爭沒完沒了...
就像再多人認為陳水扁對於發生在自家身上的弊案沒有交代清楚,他本人硬說已經說得清楚,最後即使我們有第十條又如何治他的罪?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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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3, 01:24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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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大大 其實我討論的重心都放在香港廉政公署的《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就是這條例發生最大效用至使香港人能擁有一個清廉政府,問題是台灣的政治人物及老百姓能否接受這種新的遊戲規則?如果以現今的政治環境,公職人員財產暴增,金銀珠寶多到用不完,我們的司法要拿出"直接證據"才能定他們的罪,廉政...
barrielee大大您所說的《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在台灣相似的法律..即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還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等規範。不過小弟認為這兩法都是表面法規,不實申報其刑罰只是罰緩行政罰~~根本無法動搖其公職權位或定罪~

這在於擬法跟立法的官員及民代,根本不敢立像《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這樣的法造成作法自斃。一旦設立《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的法規並強力執行,那麼不止貪污圖利無所遁形以外,相關逃漏稅之手段更無法得逞。
在台灣選舉,美其名為民服務,事實上都是謀自己的福利。
若真的要為民服務,根本沒有人會出來選的。
最後一次修憲,任務型國代的選舉..根本無人競爭角逐..這就說明了無利可圖,誰也不想浪費時間浪費金錢。

另外小弟一直認為政治獻金法是一個惡法,根本在將貪污合法化。任何一個捐錢及拿了別人錢的的關係人..都不會有任何政治利益或謀個人利益????

舉例:
陳由豪捐錢給陳水扁(雖說陳水扁一直否認,打模糊..他絕對有拿只是金額不知道多少),是為了做善事嗎?肯定不是吧~絕對是有求於陳水扁或者壓寶,希望打關係謀求以後黨政關係良好,以利行事。
當你拿了錢..卻不辦事..那麼你就會被拱出來。可是拿了錢..辦的事做的決策,絕對是圖某些人利益的骯髒事。

要想想這些選舉上任的民代跟政治人物是一個是國家立法及監督的代表,另一個是各級政府的機關首長,掌控國家資源及行政權力。任何一個錯誤決策或者昧著良心的違法貪污,受害的是廣大的民眾利益,傷害的是國家的競爭力。

可惜臺灣人民族群的矛盾衝突及民粹主義一直有效,也因此在對此貪污弊案頻傳、道德瑕疵、毫無建樹及誠信的領導人..卻仍是無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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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3, 02:30 PM   #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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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ishiii
barrielee大大您所說的《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在台灣相似的法律..即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還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等規範。不過小弟認為這兩法都是表面法規,不實申報其刑罰只是罰緩行政罰~~根本無法動搖其公職權位或定罪~

這在於擬法跟立法的官員及民代,根本不敢立像《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這樣...
我們立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只是民意代表為了給選民的交代而亳無阻嚇作用的法律,重點不在有沒有誠實申報,而是來源的問題,香港公職人員誠實申報財產,但發現與收入不成比例,就需要交代來源
政治獻金法又是立法的人隨便應該選民的法律,美國有獻金上限,規定要公開每一筆獻金的明細,我看過布希選舉政治獻金明細可以上網站查諮,有政論節目的主持人把它列印出來,連分折圖表都有,例如那個行業的人捐款的比例多少...至於私下的獻金就不在討論中!
如果選罷法能更嚴格,收取個人或團體政治獻金超過法定上限經查出,當選無效,應該沒有人敢去違規?不過大慨沒有一個政治人物有這種道德勇氣要求修成違反選罷法當選無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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