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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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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這在於擬法跟立法的官員及民代,根本不敢立像《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這樣的法造成作法自斃。一旦設立《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的法規並強力執行,那麼不止貪污圖利無所遁形以外,相關逃漏稅之手段更無法得逞。 在台灣選舉,美其名為民服務,事實上都是謀自己的福利。 若真的要為民服務,根本沒有人會出來選的。 最後一次修憲,任務型國代的選舉..根本無人競爭角逐..這就說明了無利可圖,誰也不想浪費時間浪費金錢。 另外小弟一直認為政治獻金法是一個惡法,根本在將貪污合法化。任何一個捐錢及拿了別人錢的的關係人..都不會有任何政治利益或謀個人利益???? 舉例: 陳由豪捐錢給陳水扁(雖說陳水扁一直否認,打模糊..他絕對有拿只是金額不知道多少),是為了做善事嗎?肯定不是吧~絕對是有求於陳水扁或者壓寶,希望打關係謀求以後黨政關係良好,以利行事。 當你拿了錢..卻不辦事..那麼你就會被拱出來。可是拿了錢..辦的事做的決策,絕對是圖某些人利益的骯髒事。 要想想這些選舉上任的民代跟政治人物是一個是國家立法及監督的代表,另一個是各級政府的機關首長,掌控國家資源及行政權力。任何一個錯誤決策或者昧著良心的違法貪污,受害的是廣大的民眾利益,傷害的是國家的競爭力。 可惜臺灣人民族群的矛盾衝突及民粹主義一直有效,也因此在對此貪污弊案頻傳、道德瑕疵、毫無建樹及誠信的領導人..卻仍是無法可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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