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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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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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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對不起先進廣告一下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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