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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03:39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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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OHN 查看文章
F大

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同意 ...,那聯合訴訟呢? 會不會加大成功率呢?

目前還是市公所有招開協調會 ...,聽說協調會,有 3 次...,

現在是準備第一次協調,請問如何以協調會必較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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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1, 06:46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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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大:
請您原諒小弟
在多數的情形下沒有正面回答您的問題

因為法律的事件錯綜複雜
在沒有"完全正確"的取得個案"要件"
往往善意的建議也有可能會害了您而不是幫助您

F大算得上是個可以交朋友的性情中人
他先會勸您想開來,為公益犧牲小我
當他發現事實可能不是想像中單純
又會為您請教律師,謀求伸張正義

看得出來他是個可以為朋友二肋揷刀的人

可是如果您採用了F大的建議
有可能會延伸出來不是預期效果時的困擾
這樣反而扭曲了他的善意

因而做出上篇回應

如有判斷上的錯誤
還請F大原諒

..................................................................................

至於G大您的問題

先前不敢冒然回答您的問題
是因為您的情緒還在盛怒之下
人在盛怒之下往往無法慬慎的思考問題

到了目前的地步
G大氣也消了大半
不說好像小弟也太不盡人情了

其實一個訴訟案件
只要疏漏了一個致命的"關鍵"
可能會逆轉全局的勝敗

不過沒關係
任何事情都有"簡易處理法"

以下是簡易處理方式
.......................................................................................

法律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轉述"或"傳述"

請您先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地號的

一、地籍圖謄本
二、該地段、地號的公告現值

這些可以由代理人申請,不過您要帶所有權人及您自已的身份證明及印章,也要知道正確的地段、地號

知已知彼才能百戰百勝

A、請查看謄本中是否該地已劃為道路用地
(在都市計劃區內預定道路用地,不論興建與否在謄本中都會有標示)

如果已標為道路用地
那收捨起憤怒的心情去爭取較高的補償金額吧!
(依法道路補償為公告現值。可是有但書,可以加成,加成最高不得超過現值的40%)

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請進行如下的評估

B、如果沒有標示為道路地
請長輩告訴您被占為道路的位置,依公告現值計算出占用地的公告現值為多少

如果現值在20萬之內,這官司不必打了,到最後就算蠃了您也會被長輩罵到"挫屎"
為什麼?看過我先前留言的都知道了咩
勸您就此跳出是非圈

如果現值在20萬到100萬間。自已考慮。
有的時候。"爽"比什麼都重要。
要不然就不會有人為了"一元"的賠償金,花數百萬打官司

如果現值在100萬以上。去打官司吧!本來這官司就不會輸!
重點只是訴訟成本的控管而已

.........................................................................................

除了簡易法還有沒有捷徑法?

有的!

如果您的敘述沒有錯誤
在調解會中請"道路營建廠商"到場
請您表明要告他的立場
如果道路真的是依鄰長的指示舖設下去的

依以往多次的經驗值,第二天,營建廠商就會自行把它"回覆原狀"了
那麼您就已經先立於不敗之地了

要不要調解,要不要告其它的人都是您的自由
他們只剩主動來求您的份了

有沒有風險?

誠實的說..........有!

承包政府機構的營建商多數有某種顏色的背景(對不起小弟也怕被告,不能言明)
某一天如果有一些大哥或小弟到您家中做一些不禮貌的舉動
我想百分之九十九的善良老百姓都會"認了"
除非您比他"大條"

..................................................................................................

提醒您一點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雖然不是公務機關
不過依其設立的本質
它屬於準公務機關

也就是說
調解委員會做出來的"調解"
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效力上高於雙方合意的"契約"

多數的承審法官會採用調解的結果

所以調解會的決議要在謹慎的考量下再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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