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論壇說明 | 標記討論區已讀 |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
|
#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小弟擔心的是
當善良的史版水區網友 如果"公秤變事主" 在無意中踩了法律上的"紅線" 實在是件非常"扼腕"的事 "侵占"這二個字在法律上是個專有名詞("佔"與"占"字同) 它代表的就是刑事上的"犯行" 這個部份的定義是十分嚴謹的 不宜隨意使用 用肯定的語氣在網路上 指出自然人或法人"侵占" 已經構成公然散佈的要件 小弟有義務詳細說明這個部份 請參與過討論的網友花點時間閱讀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一款、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款、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二款的差別只在第一款是用"說"的。第二款是用"寫"的或"貼圖") 如果對造(也就是被指責的一方)是政府機關(公署)或公務員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前項"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不過第140條就是"公訴罪"了 也就是說"誹謗罪"雖然是刑法規定的範圍,但為了減少興訟的可能。只要無人提出告訴,法院不會審理。 侮辱公署罪是公訴罪。只要有人檢舉,檢察官就必需進行調查並依法不提或提起公訴。 即便無人提出檢舉,只要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知此犯行也必需依法偵辦。 這裏說的檢舉人不必是利害相關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在此樓中曾肯定的語氣說過"這就是侵占"或類似言論的網友 如果"侵占"的推論不是事實 只要曾和您有過"不爽"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如140條成立,第310條也跟著成立了。此二罪可以併立。也就是說審判的結果不是擇其重者來判,而是"加總" 我們再來看看"侵占"在本案中是否可以成立 小弟在第四十六樓曾說明"侵占"與本案無關 現在有必要再詳細說明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336條中公務和業務的分別簡單的解釋就是 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普通公司的職員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簡單的解釋就是侵占罪要成立必要有的要件為,侵占者要已持有他人之物才能成立。(如公務員或公司的財務人員擁有保管現金的權力,藉機占為已有)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它人或政府無法持有您的不動產。 這裏所說的"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侵占"主要說的是動產(錢財等物)。 如果是不動產,小弟只碰過一件-----不動產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要求先過戶至代書名下買方才願付錢。而代書逕行賣出此不動產。這就合了侵占罪。 ......................................................................... 看了小弟的說明 親愛的版友如果您還不想更改在此樓中您曾確認的字眼 小弟無法可施,也只能乾著急 至於G大 小弟有個建議 請您將此樓的標頭 改為"佔用" 醬子百分之八十沒問題了 如果還能在佔用的後面加上一個"?"問號 闡明其不確定尚有爭議的性質 那就一百分了 |
|
|
送花文章: 139,
|
|
|
#4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非常高興G大能"從善如流"
"佔用"只是很單純的陳述一個既成的"事實" 而"侵佔"是一個實質的"指控" 在法律上有非常明顯的分野 如果能在最後加上問號 是一個非常好的"自我保護"的方法 表面上--- 所有的觀看者都會直覺的感到你有強烈的"質疑" 似乎有些咄咄逼人的氣勢 實務上--- 在法的層面上 它只是闡明此事件尚有疑議,本人提出的只是"懷疑"而非"指控" 在可受"公評"的事件上。"懷疑"是完全不必負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我們稍微注意一下就會發現 專門"爆料"的一些周刊或雜誌 往往會在標頭上加上一個"問號" 閱讀者只會注意那聳動的標題 不會介意那小小的問號 這也就為什麼不管它的爆料的正確性有多少 能"告得動"它的案件---卻寥寥可數的原因 ....................................................... 至於內文也請一併修正吧 法律上講的是"事實" 它不會管您的"位置" 在頭在尾還是在附件 效力是一樣的 |
|
|
送花文章: 139,
|
|
有 5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
cara551977 (2008-07-13),getter (2008-07-13),qdenise (2008-07-13),uplander (2008-07-13),我愛一隻毛 (2008-07-13)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
|
#5 (permalink) | |
|
管理員
![]() ![]() |
引用:
因為阿 ...,台灣快要跟美國一樣是變成"告來告去的國家了", 真是可怕阿 ... ![]() |
|
|
__________________ 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的問題解決後,要記得按一下 按鈕喔,這是一種禮貌動作。 ![]() 一樣是在「專業主討論區」中發問,不管問題解決與否,都要回應別人的回答文喔。 不然搞 [斷頭文],只看不回應,下次被別人列入黑名單就不要怪人喔。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 天線寶寶說再見啦~ 迪西:「再見~ 再見~」 『 Otaku Culture Party 』 關心您 ...
|
||
|
|
送花文章: 37855,
|
|
有 2 位會員向 getter 送花:
|
|
|
#6 (permalink) |
|
管理員
![]() ![]() ![]() |
那以後論壇可以考慮...
1.禁止網友討論法律問題,因為我們不是律師樓或者法院... 2.那都不干我們的事,用不著把人家的屎往自己身上攬.. 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玩法律、弄法律的人.....難怪律師總沉默是金 因為開口就可以收費......G大你賺到了說,我之前被有牌的詐騙集團 對付時板上還沒有律師可以問呢.... 難怪國人總是怕事...因為怕麻煩、怕惹事..... 法對人來說最麻煩的就是你無形中就可以被人找到藉口告! 我國被法律人統治就可以看出高手不高手的差別,念到博士都沒學士厲害... 難怪古有宋世杰、方唐鏡.... 我以後也不想回硬體問題了,免的廠商用"損害商譽"對付.. ![]() |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
|
送花文章: 79420,
|
|
有 3 位會員向 a471 送花:
|
|
|
#7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A大
看了您的留言,滿有憤慨 小弟心中滿是自責 您在史版具有令人尊敬的崇高地位 多少人受您的幫助而能免除走冤枉路 這絕對是件"大功德" 千萬不可因噎癈食 否則小弟會被史版的網友 吐口水,淹史了 其實小弟在此案中願意花時間 完全沒有任何"邀功"的意圖 (醬子的法律事件的回覆,套句"相聲"結束時的用語"別挨罵了",最為貼切!) 小弟衷心也只希望大家都能 "保平安,吃百二" 於願已足! 現在小弟也要吐一下心路歷程 一般來說"懂"法的人。根本不會去回這樣的問題 因為 一、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如果您不是通盤瞭解樓主問題的法律"要旨"。回答問題只會害了人而不會幫助人。這事難! 二、法律問題非常枯燥,一點也沒意思。要能回答到大家願意看你的回覆。很難! 三、法律用語很多拗口難懂。要用很簡單的解釋使每個閱聽人都能明瞭。更難! 四、法律事件的回覆講求的是精準。不能用"好像"、"也許"、"記憶中"、"似乎"。因為在法律上"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又是又不是"的灰色地帶。在引用法條或判例上絕不可錯。唉!這就不是"難"字能概括的了 寫這樣的回文。要一再求證。小弟在寫侵占的要件那段。只記得這個要件是法律人都耳熟能詳,順口就可以說出來。可是"它"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或是"名言"?還是"解釋"?還是"案例"?還是? 坦白講根本就不記得了。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別小看這二行字,雖然只有簡短的二行字,因為不記得出處,小弟整整找了一個小時才找到。 吃力又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會去做的。 可是有時候,看到有人陷在"泥裏"! 能袖手旁觀,也是要有超人的........ .............................................................................. A大 在史版的領域中您比偶重要太多了,看得出來您也是"性情中人" 您能幫的是上百上千的人。小弟能幫的只是一、二人而已 老天既然給了您可以幫忙大家的"能力" 還請善用之! |
|
|
送花文章: 139,
|
|
有 4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