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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3, 10:20 PM   #2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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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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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大

看了您的留言,滿有憤慨
小弟心中滿是自責

您在史版具有令人尊敬的崇高地位
多少人受您的幫助而能免除走冤枉路
這絕對是件"大功德"

千萬不可因噎癈食
否則小弟會被史版的網友
吐口水,淹史了

其實小弟在此案中願意花時間
完全沒有任何"邀功"的意圖

(醬子的法律事件的回覆,套句"相聲"結束時的用語"別挨罵了",最為貼切!)

小弟衷心也只希望大家都能
"保平安,吃百二"
於願已足!

現在小弟也要吐一下心路歷程

一般來說"懂"法的人。根本不會去回這樣的問題

因為

一、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如果您不是通盤瞭解樓主問題的法律"要旨"。回答問題只會害了人而不會幫助人。這事難!

二、法律問題非常枯燥,一點也沒意思。要能回答到大家願意看你的回覆。很難!

三、法律用語很多拗口難懂。要用很簡單的解釋使每個閱聽人都能明瞭。更難!

四、法律事件的回覆講求的是精準。不能用"好像"、"也許"、"記憶中"、"似乎"。因為在法律上"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沒有"又是又不是"的灰色地帶。在引用法條或判例上絕不可錯。唉!這就不是"難"字能概括的了

寫這樣的回文。要一再求證。小弟在寫侵占的要件那段。只記得這個要件是法律人都耳熟能詳,順口就可以說出來。可是"它"是"教科書上的一段"?或是"名言"?還是"解釋"?還是"案例"?還是?

坦白講根本就不記得了。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別小看這二行字,雖然只有簡短的二行字,因為不記得出處,小弟整整找了一個小時才找到。

吃力又不討好的工作,沒有多少人會去做的。

可是有時候,看到有人陷在"泥裏"!

能袖手旁觀,也是要有超人的........
..............................................................................

A大

在史版的領域中您比偶重要太多了,看得出來您也是"性情中人"

您能幫的是上百上千的人。小弟能幫的只是一、二人而已

老天既然給了您可以幫忙大家的"能力"

還請善用之!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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